张智勇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例。
这起案件原本一审以“贪污罪”判刑,但在二审阶段,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改判: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这不是一个小小的技术调整,而是一场“定性”的重大转折,背后包含着法律适用的精准推敲,也折射出司法机关在面对事实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时,敢于依法纠偏的责任与担当。
案号:(2016)粤12刑终XXX号
案件发生在某地某市某新区,甘某,时任某镇某村村小组副组长,因涉嫌在征地补偿中骗取集体资金258495元而被提起公诉。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与事实依据(原审阶段)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检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指控甘某等人构成贪污罪:
1. 身份认定:村干部属“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认为,甘某作为村小组副组长,虽未纳入国家编制,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事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2. 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取征地消息并操控补偿流程
指控称,2008年,政府征收某村土地,共拨付青苗补偿款856996元。甘某提前得知征地信息后,私下与非本村村民叶某协商,以叶的名义低价从实际承包人杜某手中获取承包权。
随后,甘某与其亲属甘某二(时任村组组长)串通,伪造果场青苗补偿一览表,虚增面积,将30亩果场按每亩2.85万元的标准计算申领补偿,共领取856996元。
3. 虚报、套取补偿款并私分
公诉机关明确指出,这笔补偿款按计划应依法支付给实际承包人,但三人合谋,通过虚构转租、虚报面积等方式“套现”,之后私下分配——其中甘某个人获利46万元。检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贪污公款。
4. 证据支持:书证+口供+财务流水+会议记录
检方提交了如下证据支持其观点:
村小组会议记录;
土地转租协议、果场补偿表;
补偿款的银行流水记录;
三名被告人各自的供述与相互印证;
多名村民、村干部的证人证言。
综上,检察院认定:甘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国家专项资金”,构成《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
二、一审判决:定贪污罪,实刑三年,处罚金20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观点,判决如下:
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甘某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人非法所得258495元予以追缴。
三、二审改判:依法改为职务侵占罪,轻判处理
案件进入二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原审的“定性路径”,而是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法律审查,重点围绕两个问题:
第一,甘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干部是否“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限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执行公务”行为期间。
但本案中,政府补偿款已拨付至村集体账户,甘某等人操作的是“村集体内部分配”事务,不再属于协助政府的范畴,故不能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家公共财产?
法院进一步查明:被多领的补偿款(9.07亩)对应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未分包土地,因此,青苗补偿款归属应属于本村集体。
补偿款一旦进入村小组账户,其性质也转化为“集体财产”,而非“国家财产”。
不符合贪污罪的财产要件。
四、最终裁判结果:从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法院根据《刑法》第271条,重新认定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改判:
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甘某二: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叶某:一年,缓刑二年;
三人退赔的258495元返还村集体。
值得注意的是:
职务侵占罪不强制并处罚金;
甘某二审阶段已退赃,并获村集体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原认定自首不成立未变,但其积极退赃行为被视为重要从宽情节。
五、为什么这个改判值得特别关注?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因为判决结果逆转,更因为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文时,勇于纠正错误、依法适用法律的担当精神。
在当前反腐高压背景下,“贪污罪”的社会敏感性和政治压力可想而知,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集体资金时,容易“拔高定性”,但这起案件提醒我们:
法律的适用不能只看结果,更要精准分析行为的构成要件。
该案的改判,不仅让被告人得到了更为公正的处理,也对广大一线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来说,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判例。
六、几点办案体会与延伸思考
· 第一,职务身份审查是职务类案件定性的“第一步”关口。
· 第二,补偿款的“财产属性”是关键——国家?还是集体?
· 第三,有争议就要依法厘清,不做“罪名兜底”型定罪。
这起案件的改判结果我分享出来,是希望更多人看到——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确实存在通过理性、合法路径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
哪怕一审已经定罪、判刑,也不是终点。只要有法理支撑,有合理分析,有程序武器,二审阶段依然可能实现转机。
张智勇职务团队平时在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和集体研讨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定性争议”问题。我们必须一贯注重事实与法理的双重推敲,善于从身份、财产属性、程序等关键点寻找突破口。这类案件,往往决定命运的,不是“案件的大小”,而是是否有人愿意去多想一步、多查一遍。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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