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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是什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采取?——《75项留置解读》第14问

《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家属常见法律问题答疑与程序认知

14问:管护是什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采取?

【张律师解答】

管护也是新修订《监察法》新增的措施。它针对的不是一般情况,而是未被留置的人中,已经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人。法条列得很明确:一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是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是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只有在这些人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时,才可以依法采取管护。

【法律上怎么规定】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把管护的适用对象和前提条件写得较细:对象必须是“未被留置”的人,且属于自动投案、在谈话函询询问中交代严重问题,或者在讯问中主动交代重大职务犯罪问题这三类人;同时,监察机关还必须发现其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经依法审批,才可以进行管护。《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对管护的执行衔接作了细化。管护不是一般性的“先控制一下”,而是有特定适用场景和风险前提的措施。

【家属现在最该做什么】

家属在听到“管护”这个词时,先不要照着旧经验去套,因为它是新法下的新增措施。先把这个概念抓住:它通常出现在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后,为了防止人身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短期控制措施。这样理解,后面很多判断就不会偏。

【哪些事不要急着做】

不要把管护简单等同于“留置前奏”,也不要把它理解成“只是临时照看,没有什么限制”。它本质上仍然是正式的程序措施,只是定位、对象和期限与留置不同。

【风险提醒】

对家属来说,管护最容易造成的混乱,是既把它看得太轻,又把它看得太像留置。它有独立法定位置,必须单独理解。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张智勇律师继获评重庆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后,又于2015年再次获评重庆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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