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人社局领导被留置:违规扩面是诈骗还是滥用职权?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01、社保扩面背后:政策初衷与违规现实的冲突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上了年纪的群众未能参保缴费,拿不到养老金。与此同时,各地人社部门肩上也背着“扩面”的硬任务——要不断扩大社保覆盖率,把更多符合条件的人纳入养老、医疗等保障体系。
这本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然而在落实过程中,个别地方为了完成扩面指标,放宽了参保审核条件,对一些材料不齐、资格存疑的补缴申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社保干部甚至与社会中介、中介公司“合作”,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档案材料等手段,帮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社保,以期完成上级下达的扩面任务。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结果是一些原本没有正规工作单位的人,仅凭挂靠到某企业名下,就能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费,从而顺利拿到退休金。这种操作,看似“帮了群众一个忙”,实际上却让社保基金被蚕食,国家财政遭受损失,更冲击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结合笔者近期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难发现,此类违规扩面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诈骗,还是滥用职权,存在较大争议。不同观点背后,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刑责走向。
 

02、定性之争:诈骗还是滥用职权
(一)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保金或者其他社保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也就是说,欺诈骗取社保基金在法律性质上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案例1:
L市社会人员李某等人,向社会群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没钱可以不付钱,办完交出社保卡,领完垫付款再还回本人”,为部分社会人员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后为135名社会人员虚构劳动关系,以L市锅厂员工等身份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并从中牟取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198.59万元!2019年,L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应当看到,定诈骗罪的案件,涉案者多为社保局外部的社会人员或中介,他们以不实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使自身或他人获得不当利益。
同时,在一些案例中,中介人员并非以诈骗罪入罪,而是被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下文将作进一步分析。
(二)滥用职权罪
社保系统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办理社保,给国家基金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
案例2:济宁市任城区社保分处个人账户科科长刘某,负责养老保险增减员和退休等审核工作。他在2007-2012年间与社会中介王某勾结,采用伪造劳动合同、修改参保人员年龄等手段,将21名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违规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损失达376万余元,最终被判滥用职权罪。
综上,如果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套取社保基金(比如伪造材料骗取养老金),通常以诈骗罪定性;而社保部门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比如明知违规仍批准他人参保退休),则倾向认定滥用职权罪。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强调对管理部门实施了欺骗,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给予待遇;滥用职权则强调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滥施权力,致使公共利益受损。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量刑倒挂:究竟谁该为违规扩面承担更重责任?
在一些典型案件中,违规扩面的操作往往由人社局领导干部主导完成。以某地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人社局党组书记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指使教育局开具虚假证明,推动审批流程,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顺利参保并领取养老金。可以说,社保机关工作人员在整个流程中都发挥了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
相比之下,某些案件中的“中间人”的作用则相对有限,他们只是提供违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代收代缴相关费用,甚至对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合同等核心环节并不知情,也未实际参与。
然而在定罪量刑上,却出现了量刑上的错位:中间人因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面临重刑,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却仅以滥用职权罪(轻罪)。这种“量刑倒挂”现象,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使公众难以理解司法裁判的公平性。
 

03、涉案金额怎么算?
当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欺诈骗取社保基金时,一个实务难点是涉案数额如何计算。
以社保养老为例,违规参保人员通常需要补缴一笔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部分)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那么其从社保基金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应扣除已补缴的费用?
换言之,他们个人先交的钱,能不能抵减损失?
笔者认为,应该扣除补缴费用,只将净损失计入诈骗数额。
例如,在前述山东刘某案中,辩护人提出,21名违规参保人员共缴费46.2万余元及利息6万元,因此国家的实际损失数额应当扣除52余万元,实际损失应为232万余元。其核心观点是:参保人缴纳的费用已经进入社保基金,客观上减少了基金损失,这部分不应再计入“骗取数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
但近期在某地办理的一案,出现了另一种不恰当的认定方式:
检察院原指控诈骗金额共计600万余元(按照百余名参保人案发时已领取的社保养老金总额计算),法院原一审予以采纳,认定诈骗总金额500万余元。
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变更起诉诈骗金额,指控诈骗总金额100万余元,计算方式为:截止案发,涉案已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人员中,个人补缴费用高于已领取的社保养老金的,已领取的社保养老金不计入诈骗金额,已领取的社保养老金高于个人补缴费用的,不予抵扣,全部计入诈骗金额。
笔者认为,这一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并未真正反映社保基金的实际损失,换言之,这种处理方式忽视了补缴费用客观上对基金损失的抵减作用,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造成了被告人的量刑过重。

04、尾言
社保扩面的本意在于让更多人群进入保障体系,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既要坚决打击恶意骗保行为,也必须防止因定性失准、数额认定失衡而引发新的不公。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量刑倒挂”,破坏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动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