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歙刑初字第00128号
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跃庭、胡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经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经理程某、副经理邵某、财务主管姚某某决定,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与歙县宏图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协议,由宏图公司承接数字电视用户副终端机顶盒代理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2011年1月和2012年5月,胡某(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被告人姚某某同意将该项业务交给宏图公司代理及在财务上给予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姚某某人民币共计256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提出被告人姚某某具有以下情节:没有索贿情节;受贿金额不大,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态度;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在犯罪前工作表现一贯良好,且被告人所在单位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经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经理程某、副经理邵某、财务主管姚某某决定,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协议,由宏图公司承接数字电视用户副终端机顶盒代理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
2011年1月和2012年5月,胡某(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感谢被告人姚某某同意将该项业务交给宏图公司代理及在财务上给予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姚某某人民币共计25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1月4日,胡某为感谢姚某某的帮忙,以“劳务费”名义从宏图公司账户上转账20000元至姚某某个人的账户。
二、2012年5月份一天,胡某通过邵某在办公室送给姚某某感谢费现金5600元。
另查明: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系国有控股分公司,被告人姚某某于2002年至2014年4月4日任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财务主管。宏图公司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胡某。2014年2月18日,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自行发现姚某某涉嫌受贿等经济问题后进行初查。同年3月13日,姚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14年3月14日,歙县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姚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银行查询记录、协议书、任职情况说明和文件等书证;
(二)证人邵某、胡某、程某等的证言;
(三)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广网络歙县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润祥
审 判 员 张正宏
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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