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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钟某甲,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在温岭市泽国镇扁屿村紫鑫豪庭小区边的沿河路上,因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潘某等三户业主造屋所用的石子未向扁屿村车队购买,该车队成员钟加法(另案处理)与钟某丙发生争吵并动手强拉钟某丙衣领。
 
该车队队长被告人钟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为获得钟某丙等三户的石子生意,同时也为了能给其他业主起到威慑作用,指使车队成员钟加法、钟仙林、陆云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拉来石子倒在钟某丙等三户所堆放的石子周围,影响道路交通,以此威慑,最终迫使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潘某等三户向钟某甲所在的车队购买石子,交易金额达人民币二万余元。
 
2014年9月18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甲,并从泽国镇扁屿村村部附近搭乘警车到达派出所时,未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钟加法、陆云杰的供述,证人钟某乙、陈某、袁某、林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胡某、潘某的陈述,现场航拍图,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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