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甲,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4月14日转
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在温岭市泽国镇扁屿村紫鑫豪庭小区边的沿河路上,因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潘某等三户业主造屋所用的石子未向扁屿村车队购买,该车队成员钟加法(另案处理)与钟某丙发生争吵并动手强拉钟某丙衣领。
该车队队长被告人钟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为获得钟某丙等三户的石子生意,同时也为了能给其他业主起到威慑作用,指使车队成员钟加法、钟仙林、陆云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拉来石子倒在钟某丙等三户所堆放的石子周围,影响道路交通,以此威慑,最终迫使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潘某等三户向钟某甲所在的车队购买石子,交易金额达人民币二万余元。
2014年9月18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甲,并从泽国镇扁屿村村部附近搭乘警车到达派出所时,未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钟加法、陆云杰的供述,证人钟某乙、陈某、袁某、林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胡某、潘某的陈述,现场航拍图,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