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
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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