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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坤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徐某甲、徐某乙(均已判刑)从被告人罗某处承包了深圳市龙岗区××经营水泥、沙子、搬运、雨棚等装修项目的独家经营权。
 
为保证徐某甲、徐某乙的独家经营,罗某让××处主任张某甲、副主任杨某甲、保安队长钟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配合徐某甲、徐某乙独家经营,并让张某乙(在逃)从中协助。
 
徐某甲、徐某乙多次宴请张某甲、杨某、钟某等人以取得协助。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徐某乙与张某乙等人通过霸占运货电梯、指使工人围堵业主、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业主销售水泥、沙子、雨棚、搬运服务,并伙同张某甲、杨某、钟某等人,让管理处保安以业主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三证不齐等理由拦截业主从外边购买的材料,对不从其处购买材料的业主采用到业主家中砸门、恐吓、停水停电等手段,阻挠业主施工,施工完成的予以强行拆除。
 
经查,2008年年底至2010年期间,××183名业主被迫从徐某甲、徐某乙处购买装修材料,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56782元。
 
另查,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8月28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4]14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送货单、收据、合同书、账目表、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邓某等9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等19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协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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