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东北人,长期在深圳销售手机零件。案发是因为一个诈骗团队被抓获,李某是为该诈骗集团供货,与诈骗集团属于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属于商业合作,对于诈骗集团的骗财骗物,李某确实是不知情的,其前后大约给该犯罪集团供货2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其家人通过朋友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通过与智豪律师的当面交谈,其更加坚信了智豪律师的专业精神与能力,当即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根据智豪所的工作特色,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律师团队讨论会予以讨论,张智勇主任亲自参与和主持讨论会,经讨论后,律师团队一致认为李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重要的是李某不明知其他人系诈骗集团,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故李某与犯罪团伙就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关系。
四、律师辩护:
经过律师的多次会见,了解了李某的主观故意确实只是销售手机零件,即使是猜测到犯罪集团是用于非法目的,在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为李某本职工作是销售电子配件,在正常工作中间接促成了其他人的诈骗,主观目的并不是要诈骗,只是正常的买卖关系,主观恶性小,且事先没有与其他嫌疑人共同预谋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李某也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其行为对他人的诈骗起到无实质性、较低层面的辅助性、间接性作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律师就上述意见多次与承办单位沟通,最终说服了承办单位。
后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李某重获自由后,和其家人一道再次来到智豪所,对律师及智豪所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于智豪律师在刑事业务上的专业能力表示钦佩,并表示不管案件最终使什么结果,都会感谢智豪律师为他案件做的努力!
五、案件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该案最终以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