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家豪律师:骑手投诉扎堆被举报套路运诈骗?黄金37天成功不予批捕

 

张家豪律师:骑手投诉扎堆被举报套路运诈骗?黄金37天成功不予批捕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案情简介:诈骗金额上百万,骑手投诉扎堆发酵,外部舆论持续施压,几乎所有人都认定这起电动车租赁涉诈案件必然有罪批捕。但就是这样一起看似毫无转机的案件,张家豪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窗口期内,提交完整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顺利走出看守所 

 

近年全国范围内对“套路运”类案件保持严打态势,大量从事电动车租赁、骑手人力推广的实体经营者被卷入刑事风险。不少踏踏实实投钱开店的老板,前一天还在打理门店、运维车辆,转天就因骑手报警被立案调查,从生意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本案当事人正是如此。身陷看守所期间,他始终无法理解:自己真金白银采购车辆、租赁门店、招聘员工运营,自始至终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为何一夜之间便被贴上诈骗的标签。

他的家属找到我们之前,当地已经有一个律师,但那个律师每次会见都只关注家长里短的嘘寒问暖,没有任何有效的专业辩护支持。我和家属未曾线下谋面,家属出于对张家豪律师团队信任和了解,知道我们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辩护案例,尤其是有很多无罪的案例,毅然决然选择委托我们为他的亲人辩护。

本文,张家豪律师现将本案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与大家逐一分享。

一、还原真实业务流:有对价的实体经营,从根基否定诈骗构成

办案机关初步认定诈骗的核心逻辑,往往是认为经营者以高薪招聘为诱饵,诱导骑手签订租车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本质是设套敛财,没有真实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行为,属于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诈骗。这种判断的核心误区,在于跳过了对实体经营内容的实质审查,只看到了投诉与争议的表象,直接将“有纠纷”等同于“有诈骗”。

而本案的核心事实,是当事人开展的从始至终都是重资产的实体租赁业务。线下有固定的经营门店,长期承担房屋租金、物业水电等固定运营成本;车辆端有完整的电动车、电瓶采购凭证,从正规渠道批量购车入库,每一台车辆都有对应采购记录与资产台账;日常运营配备专职的门店人员、维修人员,按月发放工资,持续承担车辆维修、损耗、更新等各项成本。

面向骑手端,芝麻信用达标即可享受免押金租车,车辆当场核验交付,骑手实际取得完整的车辆使用权用于跑单作业;所有租赁事项均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费用、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签约、交车全程有录音录像留痕,不存在隐瞒、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的情形。骑手支付费用,取得车辆使用权;经营者收取租金,履行车辆交付、运维义务,双方是典型的对等租赁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提出: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且无真实履约意愿、无对等给付。而本案是典型的实体租赁经营,有真实的租赁标的物、有完整的履约行为、有对等的经营对价,从根基上就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构成前提。 

 

二、穿透完整资金流:经营风险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机关推定诈骗的另一重要依据,往往是“经营者收取骑手租金即获利”,进而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经营收入等同于诈骗赃款。这种逻辑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经营者的收入端,却完全忽略了其承担的成本与亏损,混淆了正常商业经营风险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本案中,所有骑手缴纳的租金、相关费用,全部进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向清晰可查。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采购车辆、发放员工薪酬、支付门店房租及车辆运维,全程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资金转入私人账户、肆意挥霍、转移隐匿、携款逃匿等任何典型的非法占有表现。

更关键的是,团队梳理证据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骑手长期拖欠租金、部分车辆出租后丢失无法追回的情形,公司为此承担了实打实的经济损失。这不是一门稳赚不赔的“套路生意”,而是自担盈亏、自担风险的正常市场经营,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维持门店长期运营,而非一次性骗取骑手钱财后离场。

我们明确指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资金去向、经营行为、履约意愿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存在收费行为就直接推定主观恶意。本案资金全部用于实体经营,经营者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与经营亏损,完全不符合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三、厘清法律边界:宣传偏差与合同争议,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实践中,很多此类案件的触发点,都是骑手认为招聘宣传的收入水平与实际不符,或是提前退车被扣违约金,进而报警称被诈骗。办案机关容易受群体性投诉的影响,将商业宣传的夸大、合同履行的分歧,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

首先,关于收入宣传的性质。骑手从事外卖配送的实际收入,受每日跑单时长、所在区域订单密度、个人作业效率、天气因素等多重变量影响,本身就存在正常的市场收益落差。商家在招聘宣传中表述的收入水平,属于对行业普遍收益的参考性描述,并非对个人收入的保底承诺。即便宣传内容存在一定的夸大,也属于市场监管范畴的虚假宣传问题,对应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诈骗责任。

其次,关于违约金、退车纠纷的性质。租赁合同中对租期、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骑手签约时已知晓条款内容,提前退车产生的违约金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完全不属于刑事诈骗的规制范围。

刑法打击的诈骗,是从始至终没有履约意图、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局敛财;而有真实经营、有实际履约、仅存在宣传瑕疵或合同分歧的经营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正是基于这三层环环相扣的辩护逻辑,以及完整、扎实的证据支撑,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诈骗行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

尾言

电动车租赁、骑手推广这类业态,本身就是扎根实体经济的民生类行业,从业者承担着资产、运营、市场的多重风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宣传瑕疵、合同分歧、服务纠纷,本就属于市场运行中的正常现象,应当由民事法律、行政监管去调整与规范。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动辄将正常的经营风险、合同争议升格为刑事犯罪,让实体经营者承担不该有的刑事风险。

对所有身处类似纠纷中的经营者与家属而言,最关键的是在黄金37天的窗口期内,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把经营事实、资金真相、法律边界讲透,守住罪与非罪的底线。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只有深刻理解办案机关内部的审核和制约逻辑,才能从金额的反复变化中识别案件裂缝,并把这道裂缝真正转化成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空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