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薛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薛某,农民。
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在梁山县马营镇政府西清溪园浴池建筑工地无证驾驶无牌吊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吊车臂碰触到高压电线导致正在施工的工人倪某被电伤。
 
经鉴定,被害人倪某的伤情属重伤(暂定)。
 
后被害人倪某死亡并于2014年7月28日被火化。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证人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倪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且有证人徐某、杨某乙、杨某丙、袁某、姜某、贾某、赵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火化证明,(梁)公(法)鉴(临床)字(2014)第3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照片九张,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款条,(2014)梁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办案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