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目前,国家对于普通入境旅客,对其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行李有相应的免税额(5000元人民币)规定,超出免税额规定范围需主动申报纳税。而所谓合理个人自用是指仅供自己个人使用的行李物品,不得在境内二次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个人邮寄、携带物品应当主动接受海关查验,才不构成走私。若网上代购者故意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以自用的名义通过海关检查,但实质上用于销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均属于逃避关税的行为,涉嫌走私。“只有主观故意,才构成走私行为;非故意只能算违规,不属于走私。”
【明确概念】
“货物”“物品”一字只差,天壤之别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刘吉祥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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