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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检车员值乘中偷窃 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制裁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案情
  范某系某铁路局列车行李员,掌管托运行李列车的专用钥匙。江某和韩某系某铁路局列车检车员。三人常年在同一列车行李车上值乘。2006年的年底,在值乘中三人合谋,由江某放风,范某打开车门,韩某进入行李车厢内寻找方便易带的财务窃取,后盗取三部手机。事发后,三人静观事态发展,发现无任何人询问此事。于是三人决定在这条“财路”上走下去,2007年、2008年三人又以相同的手段作案数起,直到案发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3000元。今年,三人因职务侵占罪分别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分析
  山西省铁路运输检察院侦监科的武美华告诉记者,本案中,三人作为铁路局列车行李员和检车员,具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三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中,范某负有对货主承运的物资负有全程监管的职责,在承运物资交付收货站之前,均为单位管理的合法财物,收货人提货时发现丢失即可提出理赔要求,单位即应按规定进行理赔。而三人采用盗窃手段,将价值13000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非法侵占数额已达到了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三人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客体而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通过侵犯其所在单位某铁路局的合法财物,已经严重侵害了某铁路局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侦监科再一次提醒出行的乘客们,在即将到来的春运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切勿在托运的行李中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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