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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王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0-13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六刑二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学田,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白酒村西王组、东新组、西三组组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田于2005年至2010年间,利用其担任龙池街道白酒村西王组、东新组、原三组组长,经管小组收入、支出的职务之便,侵吞集体收入,共计人民币28475元。其中,侵吞2005年至2010年度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金人民币24800元、侵吞2010年水稻直补和农资补贴人民币3675元。

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学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职期间的帐目材料及农田直补发放表;相关被告人的任职文件;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学田归案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田利用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学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被告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学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天兵

                           审  判  员    谢叶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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