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相关犯罪在实践中高发,但三者的行为结构不同:组织侧重于管理控制与安排调度,介绍侧重于牵线撮合与信息撮合,容留侧重于提供场所并明知其用于卖淫活动。
案件争议常集中在:行为人到底处于哪一层角色,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控制,是否明知相关行为性质,是否存在反复、规模化、获利与分工,以及证据主要依赖言词证据时的可靠性问题。
涉此类案件,尤其要警惕“同案人员口径互相咬合”“以结果倒推主观明知”“把一般提供服务或租赁行为简单定性为容留”等常见风险点。律师锚点段:在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中,证据细节与角色定位往往决定定性与量刑空间。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熟悉此类案件对言词证据、场所证据、资金往来与通信记录的综合审查方法,能够围绕“角色边界、主观认知、获利情况与证据链条”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思路。
就实务操作而言,辩护通常抓四个点:一是“角色与分工”,到底是组织管理者、介绍牵线者,还是偶发性参与;二是“明知与故意”,是否存在明确提示、反复安排、固定模式,还是被动知悉、偶发接触;三是“获利与规模”,获利证据是否稳定、金额口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夸大;四是“证据结构”,尤其是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讯问笔录之间是否矛盾、是否存在明显诱导性表达。对家属而言,越早把当事人的真实工作内容、场所权属、租赁与管理边界、资金往来性质梳理清楚,越有利于把案件从“组织化、规模化”的叙事里拆出来。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 更多 »
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 更多 »
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 强迫卖淫 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