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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乙、何某甲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  
 
被告人赖某乙,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良,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乙,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乙、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赖某乙、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阳某某(在逃)共同签订协议,在河源市源城区X商务酒店旁边的“X商行”小店内设立聚集点,利用X商务酒店客房,容留失足妇女卖淫。被告人赖某乙负责打点关系,被告人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阳某某负责管理,失足妇女每卖淫一次收取500至700元不等的价格,被告人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阳某某从中抽取150元至25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李某甲良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李某甲良的聘请,积极提供收取嫖某某、登记结算等工作。
2017年2月24日晚,公安人员对河源市X商务酒店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良、蓝某甲、罗某甲、蓝某乙、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梁某甲、赵某某以及卖淫嫖娼人员赖某某、余某某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湿纸巾、嫖某某结算登记表等一批作案工具。经核实结算登记表,2017年2月23日至2月24日,容留卖淫50余次。
2017年4月6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X路X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赖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特种行业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上钟登记表、协议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黄某甲林、蓝某某、丘某某、曹某某、谭某某、曹某某、雷某甲、赖某某、余某某、赖某某、韦某某、田某某、黄某乙秋、刘某某、黄某丙娇、梁某乙、罗某乙英、辜某某、钟某某、雷某乙、冉某某、董某某、何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赖某乙、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赵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乙、李某甲良、何某甲、赖某甲、许某某、蓝某乙、梁某甲、蓝某甲、罗某甲、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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