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在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重伤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梁某是一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他的驾驶技术并不熟练。2007年他新买了一辆轿车。8月12日晚上,他在外喝酒后驾车回到他所居住的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小区。在他将车子开到车库边时,不慎将一过路行人缪某撞倒。经鉴定,缪某的伤情为重伤。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梁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居民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梁某过失将缪某撞伤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最终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理解析]关于本案的定性,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这里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如果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并非发生在有关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的领域之内,即使该驾驶行为有不当之处并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该居民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
  要判断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必须明确该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以外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范的范围。
  本案中,经查证,该居民小区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小区,平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该小区的道路属于小区内自建的路,由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因此,该小区不属于公路、城市道路;小区内的道路,也不属于供社会公众包括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
  三、本案中,梁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等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驾车在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的小区内道路上行驶时,因过失将被害人缪某撞成重伤,其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梁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致人重伤,他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