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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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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相关犯罪在实践中高发,但三者的行为结构不同:组织侧重于管理控制与安排调度,介绍侧重于牵线撮合与信息撮合,容留侧重于提供场所并明知其用于卖淫活动。
      案件争议常集中在:行为人到底处于哪一层角色,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控制,是否明知相关行为性质,是否存在反复、规模化、获利与分工,以及证据主要依赖言词证据时的可靠性问题。
      涉此类案件,尤其要警惕“同案人员口径互相咬合”“以结果倒推主观明知”“把一般提供服务或租赁行为简单定性为容留”等常见风险点。律师锚点段:在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中,证据细节与角色定位往往决定定性与量刑空间。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熟悉此类案件对言词证据、场所证据、资金往来与通信记录的综合审查方法,能够围绕“角色边界、主观认知、获利情况与证据链条”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思路。
      就实务操作而言,辩护通常抓四个点:一是“角色与分工”,到底是组织管理者、介绍牵线者,还是偶发性参与;二是“明知与故意”,是否存在明确提示、反复安排、固定模式,还是被动知悉、偶发接触;三是“获利与规模”,获利证据是否稳定、金额口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夸大;四是“证据结构”,尤其是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讯问笔录之间是否矛盾、是否存在明显诱导性表达。对家属而言,越早把当事人的真实工作内容、场所权属、租赁与管理边界、资金往来性质梳理清楚,越有利于把案件从“组织化、规模化”的叙事里拆出来。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更多 »

根据08年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更多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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