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拘留,3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招揽褚某仁、褚某占等同案人(均已判刑),在本市××区××街××路××酒店等地组织女青年卖淫。
 
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到国港酒店抓获褚某仁、褚某占等同案人,抓获卖淫女青年及嫖客多名。
 
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区××路××酒店组织女青年卖淫。
 
2月18日,公安人员到××酒店抓获刘某某,抓获卖淫女青年及嫖客多名。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后又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在××酒店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酒店不是组织卖淫,也是协助组织卖淫。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招揽褚某仁、褚某占等同案人,在广州市××区××街××路××酒店等地组织女青年卖淫。
 
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到××酒店抓获褚某仁、褚某占等同案人,同时抓获卖淫女青年及嫖客多名。
 
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同案人在××市××区××桥××路××酒店组织女青年卖淫。
 
同年2月18日,公安人员到××酒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同时抓获卖淫女青年及嫖客多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作案工具;2.现场缴获的账单、银联POS签购单;3.手机微信截图;4.××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5.证据保全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7.证人赵某、钟某、陈某甲、王某乙、施某甲、秦某、陈某乙、杨某、张某、王某乙、何某、施某乙、翁某、蔡某、夏某、冯某、黄某甲、谢某、苏某、包某容、肖某、莫某、马某、张某燕、韦某、王某乙、黄某乙、成某、贺某、陈某腾的证言及辨认材料;8.行政处罚决定书;9.同案人褚某仁、褚某占、刘某峰、穆某刚、褚某旺、王某甲、李某然、钟某、赵某、吴某、张某的刑事判决书;10.到案经过;11.同案人褚某仁、褚某占、刘某峰、穆某刚、褚某旺、王某甲、李某然、钟某、赵某、吴某、张某、覃某力的供述;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后又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其在国港酒店系协助组织卖淫的意见。
 
经查,褚某占、褚某仁等同案人均清晰指证被告人刘某某系涉案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其中对被告人刘某某雇请同案人为卖淫女招揽嫖客、向嫖客推荐及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规定卖淫价格及分成比例并收取嫖资等细节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上述辩解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