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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吴某应他人要求,先后多次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1000余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通过自己邮箱向董某发送包括唐某(住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湾XX号)等人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19800余条。
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吴某通过自己邮箱向包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电话、住址等)6500余条。
3.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自己邮箱分别向多人发送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向29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350条公民个人信息,向76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250条公民个人信息,向w1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747条公民个人信息,向20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747条公民个人信息,向95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797条公民个人信息,向28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747条公民个人信息,向13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897条公民个人信息,向45X@qq.com邮箱使用人发送897条公民个人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1000余条,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凌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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