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激活手机白卡进行实名制挣取佣金,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135元

  • Alpha
  • 2023-07-05
案例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XX)粤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案发前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1月8日被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刑诉(20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开始,赵某(已判刑)通过帮助A公司外包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激活手机白卡挣取佣金;赵某以每张手机卡30-40元不等的价格让被告人杨某帮其激活这些手机卡进行实名制,被告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175元;同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伙同赵某将赵某持有的150多张已实名他人信息的电话卡插入外呼机并连接电脑,通过打开“向日葵”远程协助软件多次出售给他人用于推销房地产业务等,被告人杨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960元。
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6135元,同时退赔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26135元(暂存放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某供述、辨认笔录及说明,
证人周某、吴某、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杨某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关于扣押物品处理情况的说明、照片,杨某的检查笔录及手机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记录,赵某的检查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00250号)、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61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结合该罪的法定刑、量刑情节、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出现量刑建议不均衡、明显不当的情况,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其量刑进行调整,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61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某退赔的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