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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古董类公民个人信息2万5千条,获利1.5万元 怎么定罪量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22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XX)苏02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7年生,户籍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8月2日受理后,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5、6月,袁某在汪某等人的安排下,利用百度营销账号发布古董鉴定和拍卖类的广告,并通过账号后台收集包含姓名、手机号码、古董类别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
 
20XX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与袁某约定,由袁某提供上述古董类公民个人信息,由被告人吴某负责找买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由二人分成。后被告人吴某将袁某提供给其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郝某、周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994元,被告人吴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5230元。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被扣押的手机和电脑等设备中包含古董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998条,出售古董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902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他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764元,与扣押在案的作案用电脑主机1台、OPP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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