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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邀人进微信群,将入群人的微信号卖出

  • Alpha
  • 2023-07-25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XX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XX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薛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XX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和证人赵某(已判决)合伙招募证人刘某、段某、华某、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使用从证人蒋某(已判决)等人处获取的话术和电话号码,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以发红包为报酬,打电话诱使他人扫码加入指定的微信群,后将入群的微信号每个以人民币120至130元不等(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售卖给蒋某等人,团队获利超过5万元。
20XX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但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赵某、尹某、段某、刘某、华某、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QQ号截图指认材料、聊天记录截图,汇旺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虽然吴某系自动投案,但是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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