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玉龙村沿车乐路往狮滩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狮滩镇柳寨村二社大卷子树路口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侧翻于公路坎下,造成黄某某从车上摔下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0时4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1. 证人蒲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4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