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巷**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C*****长安CS75小型汽车搭载刘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沿省道207线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兰花山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未及时避让同向车道骑自行车的严某某,致车辆左侧大灯处撞向严某某,将严某某撞至对方车道内。随后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学员李某某驾驶桑塔纳教练车路过时,向左侧转向避让严某某,随车教练张某某帮助李某某向右侧拉动方向盘时幅度过大,使该车碾压严某某脚部,其后张某某指示学员开车离开现场。李某某电话报警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去至现场进行调查,随后120救护车去至现场确认严某某已经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严某某系腹腔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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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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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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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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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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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5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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