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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潘某等涉嫌诈骗罪被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7-03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41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海南省澄迈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学附近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1月9日和2017年3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1月9日和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2月9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等人通过专门为实施诈骗活动的QQ群进行联系,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其诈骗方法为:首先由一名被告人在网络游戏中发布低价出售游戏道具的信息,并通过QQ诱骗游戏玩家到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钓鱼网站注册充值购买游戏道具(俗称“钓鱼”),待被害人到该钓鱼网站购买道具后,又由他人冒充网站客服以“办理身份审核”、“银行卡号输入错误”、“保留尾数”理由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诈骗活动(俗称“打枪”)。
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与维护钓鱼网站的周某某等人联系,并对周某某等人转来的诈骗所得款项抽取5%-10%后再分配给下面从事“钓鱼”和“打枪”的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分别在网络游戏中发布低价出售游戏道具的虚假息以诱骗被害人到钓鱼网站注册充值购买道具;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分别冒充钓鱼网站的客服以各种理由进一步诈骗被害人。
从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该团伙以这种方式共诈骗244817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杨某某被骗14901元,被害人被骗刘某某8201元,被害人郑某某被骗6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QQ聊天记录,腾讯公司财付通数据资料;
7.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在共同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勇   
2017年3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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