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05年11月24日,因犯
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电话联系上货车车主张某某后,对张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冠混泥土公司的员工,需要经常到涪陵区拉货为由,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将张某某骗至涪陵区滨江路“荣旗大饭店”附近,以差货款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0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765元后逃走。
2.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来到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冉某某副食店内,利用店主冉某某与麻将馆老板李某某相熟的关系且知道自己在李某某麻将馆打工,谎称李某某让自己赊购香烟,骗取冉某某软中华牌香烟二条、软天子牌香烟二条。后李某将香烟以人民币700余元之价卖给丰都县三合街道一收购礼品的男子。经鉴定,被骗香烟价值人民币2300元。
3.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客运站附近“古师傅1号酒”全城配送中心内,谎称自己是长寿区凤凰酒店的工作人员,以酒行洽谈业务为名将酒行驾驶员雷某某骗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茂业天地门口,以借电话联系同事为由,将雷某某的手机(0PP0 R9 PLUS 64G)骗走。经鉴定,雷某某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1l2元。
4.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一火锅店门口找到面包车司机曾某某,谎称自己是杨鑫宾馆的工作人员,需要到南岸区南坪拉被条等物品,将曾某某骗至南坪鹅公岩大桥德邦物流公司门口,以差货款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200元钱后逃走。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挥霍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认[2016]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小芳
检察官助理:杨文博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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