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别名程**,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丰都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渝******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在丰都县仁沙镇仁寿村等地以营运为目的,非法装载秦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等18名学生往仁沙镇场上行驶,当车行至仁沙镇古佛村梨家沟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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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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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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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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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检查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正宗
2017年5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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