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欧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诈骗罪,2010年7月29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5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渝北区、南岸区公交枢纽站附近,以老年人为对象,多次实施诈骗,所获赃款二人平分。
二被告人采取由欧某某以认老乡、邀约搭乘顺风车的方式寻找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张某某处。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司机,以借钱买东西、到达目的地就还钱的方式找被害人“借钱”。拿到钱后,张某某让被害人与其一起到附近拿东西,欧某某趁机逃跑。中途,张某某以让被害人返回拿单据为借口趁机逃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黄沙转盘附近骗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垫江县南阳转盘附近骗得被害人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渝北区双凤桥公交枢纽站附近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
2016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南岸区南坪公交枢纽站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 丽
检察官助理:李文泽
2017年5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