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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伍某、杨某涉嫌盗窃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2010年因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因盗窃罪无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自贡市至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盗窃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分局刑拘十五日。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6********,汉族,小学肄业,水电工。现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03年因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因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共同在重庆市大足区、合川区及四川省广安市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4日上午,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撬柜子,在大足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四楼被害人谢某甲办公室盗走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16年10月24日上午,伍某某、杨某某在大足区三甲医院住院部6楼产科女更衣室内,由伍某某撬柜子,杨某某翻东西,盗窃被害人蓝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被害人童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同日,二人又到该院住院部9楼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乙现金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覃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6年10月24日上午,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撬柜子,在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五楼手术科女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龙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6年10月25日上午,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撬柜子,在合川区妇幼保健院五楼党政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柜子里包内现金人民币770元。
5、2016年11月2日上午,伍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普通内科女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挎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王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宋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部分赃款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蓝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二被告人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俊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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