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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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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月1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吴某某(15岁)、付某某(15岁)先后三次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重庆市奉节县**镇等地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他人经营的超市,共窃取香烟、现金等共价值人民币5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吴某某、付某某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区**街道**路**号的“**门市”,将放在收银机抽屉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2016年12 月7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吴某某、付某某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区**路的 “**门市”,将该门市收银机抽屉内的600余元人民币盗走;
3.2016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伙同吴某某、付某某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位于奉节县**镇的“**超市”,将超市内的四条软中华烟、一条荷花烟、一条真龙烟及两个收银机抽屉盗走,后将收银机抽屉毁坏后取出590余元人民币。经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
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奉节县**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照片等物证;
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付某某、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超市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600余元的财物及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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