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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镇**林村**组**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梁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支某某到位于本区双桂街道黄泥村**组**号的黄某某家玩耍时,见黄某某将装有现金的一白色手机盒存放在一楼靠厨房的卧室床头暗格中。次日8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将手机盒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支某某又到黄某某家,见其家中无人,遂从窗外取得钥匙,进入卧室,将手机盒中剩余的1400元现金盗走,随后将房门锁好,把钥匙放回原处。黄某某当日下午回家后,发现钱被盗。
2016年5月9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梁山路将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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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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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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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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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玲
2017年3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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