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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因公安机关立案罪名与揭发的犯罪行为系不同罪名,不能认定为立功——李某某强奸、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1-08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虎林市东方红东方红镇。

2004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执行;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其认识的东方红林业局怡然小区宋某某的家中想要休息一会。

李某某进屋后看见被害人马某在宋某某家中睡觉,因李某某正要找马某的父亲,警告其父亲不要和黄某来往,就用右手拍了马某的大腿一巴掌,又用左脚蹬了马某小腿一脚,马某醒后李某某问其父亲电话,马某告诉了李某某其父亲电话号码。

李某某到东屋给马某父亲打了警告电话。

李某某打完电话后,回到马某躺着的卧室,从兜里掏出一元钱让宋某某去买矿泉水。

宋某某走后,李某某就产生了想和马某发生两性关系的想法。

宋某某买矿泉水回来后说要去上班,马某也要跟宋某某走,李某某为了和马某发生两性关系,不让马某走,说有事跟马某说。

宋某某走后,李某某把卧室窗帘拉上,把自己的T恤衫脱了扔在床上,以马某之前与李某某的朋友白闵新打仗为由,将马某的裤子拽下来,打其屁股,马某趁机逃跑至五楼与六楼中间的平台处,被李某某抓住再次殴打并拖回宋某某家西卧室内,推倒在床上,马某被吓得浑身哆嗦,李某某用左手强摸马某的乳房,马某用手阻拦,李某某强行摸了10多分钟后,又顺着马某肚子把左手伸进马某的裤子内摸马某的阴部,用左手食指插入马某的阴道,马某反抗用手推李某某的手,李某某说,如果反抗就揍你,李某某抠摸马某阴道、阴部大约10分钟左右。

马某谎称其怀孕并有性病后,李某某害怕其性行为会将马某肚子里的孩子弄掉,遂放弃和马某发生两性关系。

之后,李某某为了满足自己性欲,把裤子脱到膝盖处让马某用手撸其生殖器,马某害怕再次被李某某殴打,用手撸李某某生殖器大约10分钟左右,李某某发现自己的生殖器没有反应,就躺在床上搂着马某,用左手摸马某的乳房,直至9点30分左右宋某某回来。

事后李某某威胁马某不许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否则马某家人后果自负。

李某某2016年9月25日到刑侦大队投案。

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女士长袖毛衣、黑色裤子各一件、卫生巾一块;马某诊断书;被告人手部伤情照片;证人宋某某证言;被害人马某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案件线索移交函;证人刘某证言;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被害人马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的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强奸被害人未遂后,又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由于公安机关2015年9月25日第一次讯问时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9月25日第二次讯问时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辩称其自首的理由不成立,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揭发朱某某非法狩猎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朱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实重点保护植物案被立案,因公安机关立案与其揭发的犯罪行为不同罪名,辩称其立功的理由不成立,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因犯强奸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

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百条  三十七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志远

人民陪审员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明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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