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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马德正,男,回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金源乡,住倘甸产业园区凤仪乡。2014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线小平,女,傣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盈江县××镇。2014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德正、线小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德正、线小平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德正、线小平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12月,被告人马德正与被告人线小平、同案被告人孔喊蛮(已判刑)在云南省昆明市商谈海洛因交易,双方约定由线小平、孔喊蛮负责从缅甸购入海洛因,并运到昆明市贩卖给马德正,马德正安排其哥哥马德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负责接运。
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线小平和孔喊蛮向缅甸籍毒贩罕果赊购8块海洛因后,伙同孔喊蛮的丈夫冯德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线小平的女婿方贵周(在逃)等分别驾乘柳州五菱微型车和解放牌小货车将海洛因运到昆明市。次日,线小平、孔喊蛮按被告人马德正的要求,到昆明北市区”车行天下”二手车市场附近,将8块海洛因交给马德功。之后,马德正给付线小平、孔喊蛮部分毒资,还给二人购买了新手机。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线小平和孔喊蛮向罕果赊购14块海洛因后,伙同冯德胜、方贵周等人分别驾乘柳州五菱微型车和解放牌小货车将海洛因运到昆明市。次日,线小平、孔喊蛮按被告人马德正的要求,到昆明市大渔路将14块海洛因交给马德功。之后,马德正给付线小平、孔喊蛮部分毒资,并于同年3月21日给线小平、孔喊蛮持用的账户各汇入20万毒资。
2014年5月2日,被告人线小平和孔喊蛮向罕果赊购44块海洛因后,二人乘坐飞机先行飞往昆明市,同时安排冯德胜及其弟弟冯德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乘长城牌轿车运载海洛因前往昆明市,按约定准备贩卖给被告人马德正。当晚23时许,冯德胜、冯德将途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大保高速公路沙坝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4块,净重
15426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同案被告人冯德胜、冯德将时当场查获的海洛因及毒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手机短信、通话清单、住宿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表、存款交易凭证、银行存款回单、机动车信息表、称量记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信息单及登机牌等书证,证人马某1、岳某、马某2、马某3、张某1、马某4、马某5、马某6、陈某1、马某7、马某8、张某2、孔某、陈某2、冯某1、冯某2、马某9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尿样检测报告、电子证据检查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另案被告人李秀兰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孔喊蛮、冯德胜、冯德将、马双稳、马德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线小平亦供认。虽然被告人马德正拒不供认,仍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正、线小平分别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二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主犯,罪责突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德正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线小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鸿滨
代理审判员 崔祥莲
代理审判员 郝立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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