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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决定书(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30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揭牌,正式成立。巡回法庭五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44号
原审被告人孙宝民敲诈勒索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孙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宣判后,孙宝民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1、维持原判对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2、撤销原判中对孙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3、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宝民的女儿孙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吉刑监字第8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孙宝民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孙宝民与赵浩然、张万仁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孙宝民向二人主张到期债权没有实施威胁、强迫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超出权利范围,没有造成二人财产上的损害,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代理人郭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孙宝民向赵浩然、张万仁主张债权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诉人孙宝民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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