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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开设的足疗店内容留三人进行卖淫活动的,构成容留卖淫罪——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6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上开设了“佳宇足道”足疗店,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后容留李某(已判)、李某某、刘某在该足疗店进行卖淫活动,约定嫖资五五分成。2015年7月25日22时许,刘某先后向嫖客张某某、徐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李某某向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事后收到张某某支付的嫖资200元、徐某某支付否认嫖资90元、李某某支付的嫖资80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5日14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中山派出所接到举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永安街交口路南的二楼足疗店内有人组织卖淫。民警先后将涉嫌嫖娼的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抓获。在掌握了卖淫活动的相关信息后,2015年7月25日23时许对该足疗店进行搜查,当场抓获涉嫌卖淫人员刘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人员李某。2016年6月20日20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中山派出所民警在石家庄市丰收路附近将网上逃犯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李某某、李某、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开设的足疗店内容留三人进行卖淫活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容留人次达到两次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荔

人民陪审员张香国

人民陪审员贺晓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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