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介绍他人卖淫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的,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常某某、胡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6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强强,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常某某、被告人胡强强及其辩护人李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系本市东西湖区三秀路xxx大酒店负一楼“yyyy”洗浴中心经理,被告人胡强强系该洗浴中心服务员。2016年4月,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常某某负责提供洗浴中心房间及招揽嫖娼人员,被告人胡强强负责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在洗浴中心卖淫。同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先后招揽嫖娼人员卢某、杨某,由被告人胡强强分别将卖淫女桂某、龙某介绍给该二人,并提供洗浴中心房间供上述人员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个人身份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登记卡、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人陈某、龙某、桂某、杨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介绍他人卖淫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常某某、胡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强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胡强强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柏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