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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本案为何没有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4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嵩县饭坡乡。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同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耗子”),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内埠乡。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涛”),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符某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征、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伊少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符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符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洛阳市中院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少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卷宗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重大,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结,经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武军,被告人符某甲及其辩护人邹同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荣,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史垚武,被告人符某乙及其辩护人魏征、穆宇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鲁龙伟(另案处理)、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杨某某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该组织的大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均由其组织实施,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先后参加了该组织。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支持了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通过在伊川县半坡镇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处(挑担池)的地方以及大郭沟村南坡的地方,非法占用耕地采矿,并唆使其组织成员采取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手段,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许诺给组织成员高工资等方式引诱、拉拢其他团伙成员参加该组织,后通过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伊川县半坡镇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处(挑担池)的地方以及大郭沟村南坡的地方,大肆租用土地,进行非法开采铝石,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现场勘查测量,杨某某在半坡镇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处非法采矿,占用耕地10.64亩,在大郭沟村南坡占用耕地7.30亩,开采矿石非法占用的耕地地类为旱地,面积达17.94亩,全部为基本农田。杨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矿,已造成该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三)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29日下午,伊川县大郭沟村村民李双建与本村村民李万军发生矛盾,李万军将此事告诉其外甥鲁龙伟。当晚19时许,鲁龙伟带领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持钢管在大郭沟村村委附近,对李双建进行殴打,致其左侧肋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及肺挫伤。经法医鉴定,李双建损伤程度为轻伤。

(四)寻衅滋事罪(1)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与汝州人姚计卫因开采铝矿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约定说事,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持钢管、砍刀将姚计卫打伤,并将和姚计卫一块来说事的其他人员打跑。经法医鉴定,姚计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3年7月的一天,因被告人杨某某开矿的合伙人与汝州人李帅军发生矛盾,杨某某指使符某甲等人,如果再见到李帅军就殴打。2013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外出,途中遇见李帅军等人,该四人将李帅军拦住,对其实施了殴打,后杨某某闻讯赶到现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方才离去。

(3)2013年7月以来,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在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非法开采铝石矿的目的,防止执法部门查处,杨某某就安排组织成员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在大郭沟村出入村的三个路口设置岗哨,该三组成员只要晚上施工,就将车辆横放在路中间,将该村出入路口堵住,影响了该村群众的正常通行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和不便,从而影响了当地的治安状况。

(4)2013年7月29日晚,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半坡矿管站联合国土资源警察大队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联合执法,当到达半坡镇大郭沟村南坡杨某某等人开采的铝石矿工地执法时,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组织成员鲁龙伟、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对执法活动进行阻挠,并对配合执法的香江万基公司的职工黄瑶、支文义进行殴打,造成黄瑶受伤。经法医鉴定,黄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李双建、姚计卫、李帅军、黄瑶的陈述;证人杨振东、尚艳兵、黄晓光、林洪金、李刚建、杨建红、李明周、李永彬、史志豪、杜素娥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通讯录、工资表、放哨车辆照片、占地协议、采矿许可证、个业法人营业执照、诊断证明书、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伊川县国土资源警察大队说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五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罪。其辩称:对黑社会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没有证据证明我得到经济利益了,我上去没拿到一分钱,我没给其它人开工资也没去拉拢他们;强迫签的虽然是不合法签的合同,但给他们拿的有钱。对寻衅滋事犯罪,打姚计卫我没去,姚计卫我认识,打时我不在现场,我没有指示他们打,打架时和说事时我都不在。对第二起打李帅军,我不在场,打之前我不知道,事后是李帅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现场,他给我打的电话,我们四年的朋友,后来我还陪他到医院看了看。第三起因为矿上有工程师和矿长,所有事都是他们安排的,我不经常在山上,我只在需要我签票据时才到矿上,然后没事去转转。一个月三千元。是鲁龙伟让我去的,因为我是外地的,让我签租地合同,将来干成干不成找不到我。第四起我去后和杨站长在一边说话,公安上人可以证明,打架时天黑,打架现场与我们说话的地方可远,打架我不知道,我也没指示。

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主要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通过庭审,各个被告人发表了不同的供述,辩护人认为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述更具有可信性,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公安上存在刑讯逼供,但毕竟存在有瑕疵,把被告人提到办公场所进行讯问,有违常理。2、被告人杨栋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们充其量是刑法理论上的恶势力,刑法要求涉黑团伙必须要有稳定的组织经济基础,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多大的经济利益,关于刑法对涉黑团伙是不是有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公诉人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并且是传来证据,证人证言没做客观的描述,不构成刑法上要求的对当地有重大影响。3、杨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除其它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供述和杨某某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是杨某某指使的。4、辩护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亩数不对。

被告人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对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获取经济利益。我和杨某某是老表关系,他知道我有拉土车,让我去干活拉土,不存在干违法活动,起诉书上说我们可恶,高工资引诱等都没有。对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我没拿钢管,我拿的是木棍,有一米多长,对伤情要是公正的话没有异议;对寻衅滋事第一起打姚计卫,当时因言语不和,姚计卫来了二十多人,先打我们,我们才反抗,当时我、刘某某、李某某都在场,这一起上我拿了一个小砍刀,志刚和鹏涛拿的是钢管。

其辩护人辩称:(一)关于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罪。1、对起诉书指控符某甲等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致李双建轻伤的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不应成为支持是杨某某组织、领导下的集团犯罪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该团伙非法从农民手中征地,挖铝矿,武力排挤竞争对手,晚间在路口堵车放风,遇有执法人员通风报信,非法开采矿区,攫取非法利益。殴打李双建,致其轻伤,起因是李双建到鲁龙伟舅舅李万军家要账,因双方争执,李双建把李万军家的电视给砸了。殴打李双建的纠集者是鲁龙伟,鲁龙伟能纠集这伙人是因为在矿上他们认识、熟悉。不能以鲁龙伟与杨栋梁认识,就说与杨栋梁犯罪集团有关联。杨某某事前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对此予以追认。这个事情完全是因为鲁龙伟为了实现个人的私人利益而为。请求合议庭将殴打李双建的犯罪,认定为不属于杨栋梁团伙组织、领导下的集团犯罪,而是孤立的一个由鲁龙伟纠集的符某甲等人参与的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3、符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不是构成自首,就构成坦白,应认定为坦白,请求法庭就该罪对被告人符某甲从轻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第3起犯罪,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该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首先,起诉书所称的设置岗哨所引用的放哨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在刑法上应理解为望风。望风是为非法盗采矿石通风报信。本案中部分被告人如刘某某、李某某等,是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望风行为中,或因为懒惰,或因为轮胎漏气,或因为恶意刁难行人。参与望风行为并不必然具有拦截车辆或者过往行人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在望风的行为中,仅简单的在张望、守戒,不会影响行人或者车辆的通过,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其次,本案部分被告人堵住村的出路口,使行人交通困难。对于大郭沟村民所做的证言,一是这些村民和本案被告人本身具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低;二是因指证望风的人特征仅是概括的、模糊的指证,并没有具体指证具体是哪位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称,路口望风有三组,刘某某和李某某一组,杨振东和符某乙一组,尚艳兵和黄晓光一组,并未明确供述符某甲参与望风。综上,符某甲本人未承认有拦截车辆或行人的行为,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符某甲有拦截行为,该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该起罪名不能成立。

(三)寻衅滋事第4起犯罪,事实清楚,但是定性认识错误,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符某甲等殴打香江集团两名工作人员的行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都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在该起事件上,首先,半坡矿管站执法实体上严重违法;其次,从程序上分析,矿管站和国土资源公安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再次,执法机关让香江万基公司的员工拆线路板,不属于行政委托的行为;最后,支文义和黄瑶及拆挖掘机线路板不是正当防卫行为。本案,香江万基公司的员工拆线路板的行为,不是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执法行为,不是自救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联合执法机关是严重违反程序执法、越权执法。这种背景下,杨某某一伙人非法挖铝坑是事实,但是,他们在面对严重违法执法和支文义和黄瑶在依仗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被激怒的情形下,对黄瑶实施了轻微的伤害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行为,不能认定当时包括符某甲在内的杨某某一伙的人殴打黄瑶所持的主观心态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是横行霸道,是在耍威风、取乐发泄;是在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总而言之,他们当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主观故意特征。符某甲等人殴打黄瑶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起诉书指控杨栋梁非法占用耕地面积17.94亩这一数据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仅对7.30亩面积予以认可。1、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报告”属于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中的“鉴定意见”证据。2该鉴定报告证据没有鉴定人员签名,没有附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测绘对象与杨某某破坏的耕地是唯一的对应关系。杨某某对破坏7.30亩耕地予以认可,鉴定报告称杨某某破坏老君堂10.64亩,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指控符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该四项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唯一和准确的法律框架,只能在这个范围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指控的犯罪。杨某某团伙涉嫌该起指控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与刑法294条的规定尚不完全符合;指控的社会危害特征,属于完全不符合。符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对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其辩称:我没有受任何人高薪引诱,我作为矿上保安,不是受任何人指使,是我份内的事。何计辉介绍让我去矿上当保安的。说我们在一定区域非法控制、称王称霸都不存在。我以前犯罪是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组织、经济、危害四个特征。本案中的众多被告人,在行为特征上,只能是一般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组织涣散,实施犯罪活动时没有形成缜密的组织,更没有详细的行动计划作为实施犯罪的保障。各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他们只是为了临时行为而短时纠合,尚未形成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职业化。被告人有明确的职业,刘某某是在矿上当保安,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该组织团伙并没有收买、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保护伞。因此,该犯罪团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2、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第1、2起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只能按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起诉书认定寻衅滋事罪1、2两起都是有矛盾的原因,是有针对性,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结果,也没有严重情节。这两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3、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有异议,对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我去矿上工作时间较短,我和第一被告人以前也不认识。

其辩护人辩称:本罪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意第一辩护人意见,故李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有异议,第一起辩护人认为存在有正当防卫;对第二起并没有殴打李帅军,且有制止行为;第三起被告人放哨具有特定的车辆和人员,并不会对当地生活造成影响;对第四起同意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联合执法存在有瑕疵,并且李某某在本起没有动手。

被告人符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都有异议,对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其辩称:我上去时间不长,我只是上去加油来,我很多人都不认识,也没啥来往。没领到一分钱工资,更不用说高工资引诱。

其辩护人辩称: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符某乙本来是在老家嵩县的老表家里饭店帮忙,他联系到他表哥杨某某并来到伊川矿上工作,其本质上的意思就是来找个工作能有个理想的收入。符某乙来到伊川矿上工作并接受其表哥杨某某的领导,其真实意思是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并无任何想要参加某非法组织的意思表示。符某乙2014年7月中旬来到伊川的矿上,2014年8月5日符某乙就被依法拘留,期间共计20天左右,符某乙本人并未得到1分钱的利益,更谈不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故符某乙不符合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故意伤害罪。本案故意伤害罪,殴打李双建致其轻伤,系事出有因。李双建确实将鲁龙伟舅舅李万军家中电视机等家具砸坏,符某乙等人是在得知了李万军家被砸才前往他家中探望,在离开之时偶遇了李双建才对其进行了殴打,本次的殴打没有事先的预谋。李双建毁坏李万军财产的这一错误行为是本次伤害事件的起因。事后积极赔偿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3、寻衅滋事罪。本罪定性错误,各个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件为在大郭沟村入村的路口设置哨岗,在检察院的描述中,只是将车辆横放在路中,就给村民造成的恐慌,并影响了治安,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太过于不切实际。符某乙所参与的设岗次数很少,因其主要负责在矿上加油,且该设岗事件也并不致刑法293条中所述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基于以上事实符某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综合本案的开庭情况,各个被告人均对故意伤害罪认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不认罪。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又鉴于本次伤害事件是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占用农用地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伊川县半坡镇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处(挑担池)的地方以及大郭沟村南坡的地方,大肆租用土地,进行非法开采铝石,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现场勘查测量,杨某某在半坡镇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处非法采矿,占用耕地10.64亩,在大郭沟村南坡占用耕地7.30亩,开采矿石非法占用的耕地地类为旱地,面积达17.94亩,全部为基本农田。杨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矿,已造成该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鉴定意见2013年8月,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河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对嵩县饭坡乡焦沟村村民杨某某等十余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矿进行鉴定,经实地踏勘,占地总面积46.93亩,其中因开采矿石毁坏的耕地面积17.94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2、证人证言。(1)证人杜素娥证言…我是来向你反映在我村南坡挖铝石的人打我和占我们家土地的事情的。…2013年农历6月8日上午,我从家往我家南坡看地,当我路过我们家南坡另一块地的时候,发现地里有许多人,他们在我家的地里放了许多鞭炮,我问他们说,你们怎么把鞭炮放在我家地里?这时候,有一个年青人骂我,上前就掐住了我的脖子,我赶紧挣扎了起来,这时候又有六、七个年青人跑到我面前把我围了起来,其中有两个光头,这群人一个拿着砍刀、一个拿着铁棍,有的身上不知道画的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他们弄的是什么,反成是看着是可吓人,掐我脖子人对我说,我就叫鲁龙伟,然后他把我松开了,他又把我推到在地上,这时候一个光头骂我说,妈呢比走,再不走腿把你打断,然后说今天非开业不行,谁来也不行,这时候我起来走了。…他们这群人把我家的地占了,把土地都挖成了坑,我们家的地是耕地,大概有将近有二亩地。…没有解决,谁还敢管他们,他们经常有人在那里看着,你就走不到跟前,他们不但把我们的地挖了,还挖了好多家的地。

(2)证人李六锁证言…我南坡有1.5亩耕地。是被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征用了,我们双方达的有协议,他用我的地给我了3万元钱。…还有和我挨着的地是薛占会的地也被用了,现在已被挖成了大坑了,还有李进月家的也被征用和破坏了。

(3)证人李康玉证言7月上旬一天,我村李万军找我说占我的地,是和杨某某签的协议,我1.5亩地,每亩20000元,先付5000元定金,等挖到我的地时再付剩余的钱。

(4)证人薛小娃证言…开矿的人是谁我不知道,地是我们村的李万军介绍的,他找的我,跟我签协的人是一个叫杨某某的人,他们给我了26000元赔偿款。地在俺村南坡。

(5)证人李群更证言…具体时间不记得到,反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有两个男的找到我家,他们说他们在我们村南坡挖铝石,要占用我家的地,我说我家南坡有两块地,我就说了位置,他们说两块都占了,他们问我多少地,我说总共有2.5亩地,他们说对我补偿,我说他们占后不用给我复耕,他们先给我2000元定钱,过了几天,他们拿协议让我签了名字,又给了我48000元,协议我没要。…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是在村南坡挖铝石的,一个男的是30多岁,光头,较胖,个子1.7米左右,脖子带金项链,另一个男的,40多点,较瘦,个子高点,说是矿上的出纳。

(6)证人李进月证言…我和杨某某签订过征地协议,今年7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征了我南坡1.1亩耕地,给了我2.2万元。…是李万军将我喊到他家,当时在他家签订协议的,除了和我杨某某外,还有他外甥鲁龙伟在场。

(7)证人李顺轻证言我和杨某某签过一个占地协议,是在今年的6月份,在老君堂新村的老年活动中心和那个胖的男子签订的征地协议,签完名字以后,才知道他叫杨某某,他给了我2万元,我给他写了收到条。他们的事我不知道,我经常在山上挖石头,从南坡他们挖铝石坑旁边过,见杨某某在那负责招护,所以我知道是杨某某他们在南坡挖铝石。我的地在西南坡和老君堂挨着。

(8)证人李龙伟证言…这1.5亩是我们组的集体用地,不属于谁家。…没有人和我们打招呼,也没有签协议,他们把我们组地破坏了以后,我听别人讲了,上去看了才知道的。…他们用地是干什么我不清楚,听说是挖铝石的,反成他们把我们村南坡上挖了一个大坑,大概有十几亩地。

(9)证人李建力证言…我在南坡有一块1.3亩的耕地被人强占了,现在他们把我的地毁了,地里的十五棵树也被毁掉了。…我当时不在家,我回来后我找不着他们,听说人已经被抓了,我没有报案,但这事我给大队说了。

(10)证人李康现证言经我村李万军找我,和杨某某签的协议,他们当时给我了5千元,过了两天又给我了5千元,杨某某叫我给他打了一个收条,这个叫杨某某的人在李万军家签协议的时候他就在场。我的地大概就是七分地左右,在村南坡是耕地,以前是我种粮食的。

(11)证人李文章证言…我在南坡有1亩地被别人占了,挖了一个大坑,听说是挖铝石的。…我不敢找,这群人老是恶,都是年青人,20多岁,身上画着龙,还有的身上不知道画的是什么东西,赤着背,光头,有的茶炉盖头,这群人老是恶,没有人敢找,我更不敢找人家,害怕人家打我,我年龄大了更怕事,就躲着他们。

(12)证人杜总杰证言我在村南坡有不到1亩地,和杨某某签的协议,给我5000元。在挑担池有1亩地,是鲁龙伟签的,给我10000元,听说是姓李的用地。…我认识杨某某,我是通过鲁龙伟认识他的…他没有参与征地,但我见他在矿上,他和鲁龙伟是合伙的。

(13)证人杜成官证言…我们村西南挑担池的地被别人强行占用挖铝石了。…他们占了有十家的地,一共占了有十多亩的地的,他们是杜宗杰、杜万群、杜汝彬、杜占益、杜廷奇、杜天州、杜满仓、杜社州、杜丙建,杜二斗、杜群立。…除了鲁龙伟,还有杨某某,另外还有一个汝州的叫李晓峰,另外他们还有一群人,都是小青年,大概都是20多岁,有光头,有纹身,还有一些是茶壶盖头。

(14)证人杜洋和证言我的一块地被他们矿占了,我发现后去找他们,才赔我些钱。…干了有三个多月,矿上倒渣压了有1.6亩地多,这地没有赔。

(15)证人杜兴雷证言…我家地被占了有六、七分,我们组杜四伟、杜洋和的地也被占了,他们两家给赔了,我家的没有给赔,我只知道那矿上照头的是鲁沟村的鲁龙伟。

(16)证人杜满仓证言…他挖的我的耕地1.2亩…鲁龙伟和我签订有征地协议,协议给我8500元,以后每年再给我2000元。

(17)证人鲁文聚证言…大概是今年过春节的时候,鲁龙伟找我说想用我挑担池地方的一块地。…他们占用了我1亩耕地,租金是每年1500元。

(18)证人鲁青社证言…是我们村的鲁龙伟和一个30多岁的男子来找我说要征我的地,挖铝矿石,征地的都是鲁龙伟在中间协调,他们征了我1亩,给我1500元,我们没有签订征地协议。

(19)证人李素枝证言…今年春天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是我们村的鲁龙伟来我家和我们协商征我家的地,后来我和鲁龙伟签订有征地协议,1亩地一年1500元。

(20)证人王恒证言…我家在鲁沟村挑担池有7分地,今年过完春节后的事情,是鲁龙伟来找我说的事,说想用我们家的地,说每亩1500元,当时我同意了,签完后他给我4500元(包括复耕费)。

(21)证人狄会女、鲁建平证言…我那里有1亩耕地。…这是今年过完春节的事情,大概是正月十五后,我们村的鲁龙伟来找我说,想用我们家挑担池地方的地。…鲁龙伟跑了好多次,要让我签,我们是一个村的就没有多说什么。给了我5000元。

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就在半坡大郭沟村南坡那个矿上干过。…我是今年3月份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楚,我最早去的那个铝矿就是老君堂村和鲁沟村交界的这个铝矿。…这个铝石坑断断续续干了有三个多月,因为想倒卖铝石,我在这个矿坑也是断断续续待着,但我不经常在这个矿坑。,…符某甲和我打过电话,我俩是亲戚是姑表,他知道我在半坡铝石矿上,我也不知道他是听谁说的,这个铝石坑有拉土的车,通过拉土倒土赚钱,就来了,…刘某某我们之前在洛阳的时候就认识,李某某是在这个铝石坑上认识的。…今年7月份,鲁龙伟说在大郭沟村找到一片地,下面有东西(指铝石),咱们将地征了的以后,挖挖试试,他还说我是外地的,在征地的时候征地协议签我的名合适一点,…我们没有直接和群众当面签定过协议,都是龙伟拿着我签字的空白协议找群众签订的协议。

(2)被告人符某甲供述…是2013年4、5月的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在半坡杨某某一共有两个铝石矿,一个是在半坡乡老君堂村和鲁龙沟交界处,一个是在大郭沟村村边的坡上。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是2013年4、5月的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在半坡杨某某一共有两个铝石矿,一个是在半坡乡老君堂村和鲁沟交界处,一个是在大郭沟村村边的坡上。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有两个矿坑。…其中一个矿坑在半坡乡鲁沟村东边和半坡乡老君堂村西边交界的地方,这个是鲁沟矿,另一个是半坡乡老君村和大郭沟村交界的地方,这是大郭沟矿。…具体是谁开的我不清楚,我去的时候这个矿已干着,后来我知道是李晓峰、鲁龙伟和杨某某他们合伙开的,因为他们经常在矿上负责。…我在这两个矿上,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参与了四次打架。

(5)被告人符某乙供述…是2013年7月的时间跟着杨某某到半坡乡铝矿上干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知道杨某某在半坡有一个铝石矿,是在大郭沟村村边的坡上,还听说他另外有一个矿,具体地点我不清楚,我没有去过。

4、书证(1)占地协议该协议是杨某某与李顺轻、李留锁签订的占地协议2份,李晓峰与王恒、鲁建平签订的占地协议2份。

收到条及收据该收到条是李顺轻、李群更、杜总杰等人收到占地赔偿款的收到条。

香江集团的采矿许可证该证据证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许可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开采铝土矿。

(4)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证实:杨某某出生于1983年3月14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5、辨认笔录(1)杜素娥辨认笔录经杜素娥辨认,尚艳兵、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杨某某等人是案发当天对其恐吓的人。

(2)李龙伟辨认笔录2013年8月27日经李龙伟辨认,刘某某就是阻止去查看破坏本组耕地的被告人。

(3)李康现辨认笔录2013年8月27日11时40分至12时7分在伊川县半坡乡大郭沟村委会对其和自已签定合同杨某某带来的人有印象,李康现辨认出史志豪。

(4)李文章辨认笔录2013年8月27日12时25分至12时38分在伊川县半坡乡大郭沟村委会,李文章辨认出刘某某就是殴打王小佳的被告人。

(5)杜满仓辨认笔录2013年8月27日经杜满仓辨认,杨某某就是骂他的被告人。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以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采信。(二)故意伤害2013年7月29下午,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李双建与本村村民李万军发生矛盾,李万军将此事告诉其外甥鲁龙伟(另案处理)。当晚19时许,鲁龙伟带领符某甲、符某乙、李某某、刘某某手持钢管在大郭沟村村委附近,对李双建进行殴打,致其左侧肋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及肺挫伤。经法医鉴定,李双建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双建于2013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没有诚意赔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鉴定意见证实:李双建损伤程度为轻伤。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明周证言…2013年7月19日下午19时左右,当时我和李占朝、李双建我们三个人在大郭沟村大队部球场的地方聊天玩,这时候来了一个红色的面包车,是一辆长安面包车,车到球场东边掉头后,在李志彬家的门口停下了,接着从车上下来五个人,这五个人手持钢管和锨把,这五个人跑到了我们三个人跟前,说谁叫双建,双建说干什么,双建说完后,这五个人就开始拿钢管和锨把朝双建的身上打,这时候我说你们干什么,其中一个人不论分说拿着钢管朝着我屁股上打了一下,我当时屁股上袋子放着一个手机,把我的手机打坏了,我当时想动,打我的这个人说,你还敢动呢,并拿着钢管吓我,我当时害怕就没有敢再动,其他几个人继续打双建,他们打了一会儿,把双建打倒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就坐车走了。…这群人都是年青人,大概都是二十多岁的样子,他们都是统一茶壶盖头,身上有纹身,都是穿着裤头,光着背。…当时我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后来听说我们村的人讲他们是在我们村南坡挖铝石坑的。

(2)证人李永彬证言…我看见李万军的外甥鲁龙伟坐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往李万军门口走,红面包车到李万军家门口停下了,然后我听见有人高声在说,你当了多年支书,整天还叫别人欺负,还说着你害怕他,我不害怕他,意思就是说他们不害怕李双建,要去找李双建的事,接着鲁龙伟就带着面包车走了。…鲁龙伟没有开车,他当时在副驾驶位置坐着,我看见车上还有几个人,具体几个人我不清楚,这些人都是年青人,大概有二十多岁年龄,都是茶壶盖头,下面没有头发,上面留一点头发,都是光着背,身上有纹身。…就想着找一下李刚建让他劝李双建躲一下,当时李刚建没有在家,接下来我就听说李双建被打倒了,有好多人都往球场方向跑,我也跟着去了,到球场以后,我看见李双建在一个凉席上躺着,腿上流着血,胳膊上也流着血。

(3)证人李志彬证言…我看见一辆红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从我家门前过去,走了不远又拐回来,停在小学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因为当时小学门口西边坐着我们村的李双建、李明周、李占朝,他们三个人在说话,这四个走到他们旁边,时间不长,我看见那四个人开始殴打李双建,打了有两分钟左右,那些人就跑了。…我看见李明周去拉架,被其中一个人拿钢管朝屁股打了一下。后来才知道,他的手机在屁股袋里装着,刚好被打坏了,等他们坐上面包车跑了以后,我就跑过去看双建怎么样。…当时我们村里人都说,李双建到李万军家讨账,把李万军家的东西砸了,李万军叫他外甥来打的李双建。

(4)证人李占朝证言…我看见从我们村南边的坡上上来一辆红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从我们旁边经过往东边走了一段距离,又拐回来直接停到我们三人说话的地方,从车上下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人问谁是双建,双建接了一句我是,他们四个就开始打李双建,打了有两分钟左右,打完就坐着车就跑了。…我看见他们有人拿的一米多长的钢管,还有人拿的长的东西,具体是钢管不是也说不准,他们四个人打李双建都拿有东西。他们拿着钢管之类的朝李双建身上乱打,并且将李双建打倒在地上。

证人李建宗证言证实:李万军的外甥鲁龙伟带四个人打了李双建。

3、被害人李双建陈述…2013年7月19日下午6点多,我到我们村前任支书李万军家要账,…我看见李占朝、李双伟、李明周在小学门口,我就把车停到学校门口,和他几个人坐着说话,过了一会,我们村的李永彬给我打电话说,你下午和李万军生气了吗?我说他欠我钱我骂他了,李永彬接着说李万军找人打你哩,我说他欠我钱不还,我骂他了。又过了一会儿,从村边来了一辆红色面包车,走到我前面路中间,面包车中间门的玻璃打开,我看见中间有两个人往这边看,其中有一个是鲁沟村的鲁龙伟,接着他们开车往东边走了,过了有1、2分钟,又从东边过来,停在我前面,下来四、五个人拿着钢管,问谁叫李双建,我说有什么事,他们说你还想打人哩,说着就开始打我,打了一会儿他们不打了,一直在车上坐着的鲁龙伟就说打打,他们就又开始打我,打了后他们开着车跑了。当时把我打倒地上,不知道谁打的120、110,后来120把我拉到了卫生院,又转院到洛阳534医院。…腿骨折了,肋骨骨折了三根,脾脏被打伤了,身上还有皮外伤。

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当时鲁龙伟给我打电话说李双建去他舅家将他舅家电视砸坏了,并且打了他舅,我说砸的怎么样,他说砸的不轻,我说你报警。后来我正在吃饭,鲁龙伟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刚好在村口见到李双建,将李双建打了一顿,鲁龙伟还说旁边围观看的人比较多,怕吃亏,他们开车走了。

(2)被告人符某甲供述…我们五个人出了鲁龙伟他舅家,有人说李双建在村学校门口,我们五个人上了车,鲁龙伟说教训李双建一下,别把他打太狠。这个人连着二、三年都去砸(李万军家)。我们四个人当时见到被砸情况,都很气愤,都同意去打李双建一顿。我开着车到村学校门口,开过去之后,鲁龙伟说坐在学校门口的那个人是李双建。我把车调头又开过来,我先下车,问谁是李双建,当时李双建说是他,我用右拳打了他左肩一拳,下来李某某、刘某某拿着木棍就打李双建,符某乙拿着钢管打李双建,我回到车上拿了一根一米五左右长的木棍,朝李双建背部打了二、三下,我去打李双建时,他已经倒地上了。这时鲁龙伟幺喝着走,我们四个人都上了车,开着走了。…在打李双建之前,杨某某给我打过电话,打完李双建之后,我向杨某某汇报了。…杨某某在电话中问我啥情况,我说鲁龙伟舅家被砸的挺狠,杨某某说,那你们看看鲁龙伟是啥意思,听鲁龙伟安排,我说好。…他的意思就是叫我们听鲁龙伟的,鲁龙伟叫我们打就打,鲁龙伟说不打就不打。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欢欢喊着我们坐到车上,鲁龙伟坐到副驾驶,就开车走了。在这期间符某甲边开车和鲁龙伟在说话,具体说了什么我们也没有听清楚,走到半路碰见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是一个30多岁的男的,和龙伟说了几句话,我们就开车走了。到了大郭沟村大队部的地方,符某甲将车调了一个头,然后下车了,当时我看见旁边有三、四个男的坐着,符某甲好像问了一句,具体问的什么我不知道,他将车门拉开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也让我们下车,我也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鹏涛拿了一根钢管,乐乐也是拿了一根木棍,就从车上下来了,但鲁龙伟在车上没有下车。我们四个人过去拿着木棍、钢管朝其中一个人身人乱打,我们打了不到一分钟,看见那个男的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们不再打,坐到车上走了。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第三次打架是在7月中旬,那天下午我在老君堂矿的生活区,符某甲接到了一个电话,说鲁龙伟的舅舅家有事了,让我和刘某某一起过去,符某甲就开上车,拉着我和刘某某一起去了大郭沟村。在村口处见到了鲁龙伟、符某乙,他俩也坐上车,和我们一起去了大郭沟村鲁龙伟的舅舅家,鲁龙伟舅舅对鲁龙伟说了情况,说李双建把他家的电视砸了,我们也看见了被砸坏的电视机。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鲁龙伟给郭老板打了电话,郭老板好像说是让他先报警。这时鲁龙伟的舅舅说李双建在学校门口,让我们去把李双建拉过来说事。于是我们开车去了小学门口,到那里后,鲁龙伟指了指在和别人坐着说话的一个人,说就是他,我就和符某甲、符某乙、刘某某一起拿着铁棍、木棍下车,我们来到李双建跟前,对李双建一顿乱打,打了一会儿,鲁龙伟喊着让我们走,我们就停住手回到车上走了。…我和符某甲、符某乙、刘某某都打了,我当时拿的是钢管,有一米多长,我到李双建跟前准备打他,但和他一起的一个人抓住钢管阻止我,我把钢管夺下后,照夺我钢管的那人腿上打了一下,那人就站着不动了。接下来我用钢管照着李双建的左大腿外侧打了一下,因担心和李双建在一起的人打我们,我就不再打李双建,而是在旁边防备别人。符某甲用拳头打了李双建的脸,之后他和刘某某用木棍打李双建,符某乙用钢管打了李双建,李双建被打倒在地后,鲁龙伟喊我们走,我们就不再打,上车离开了。

(5)被告人符某乙供述…2013年7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我住的那个小屋里睡觉,鲁龙伟进来我的屋说借我的床睡一会儿,过了一会有人给他电话。他接完电话,他对我说有人把他舅家砸了,他下去看看。我说那正好我下去村里买点东西,我俩就走路往村里走,到村口我去买点水,这时候看见符某甲、刘某某还有李某某开了个面包车过来,我俩就上了他们开的面包车,一起去鲁龙伟的舅舅家。鲁龙伟的舅舅家里砸的一片狼藉,鲁龙伟问他舅舅怎么回事,他舅舅说有个人去他家砸的,鲁龙伟对我们说去那个人家问问咋回事,在鲁龙伟的舅舅家里有个人说砸他舅舅家的那个现在在村小学门口和别人聊天呢。于是我和鲁龙伟、符某甲、刘某某还有李某某一起开车到村小学门口,到了小学门口看见有三个人在说话,我就和李某某下车去问问是不是砸鲁龙伟舅舅那个人,那个人说是。然后我俩就问为啥砸鲁龙伟的舅舅家,那个人说砸了就砸了,问那么多干啥。李某某说你为什么砸人家,之后开始发生争执,那个人旁边的另一个人推了李某某一下,说咋了。然后我和李某某就开始打那个人,接着刘某某也下来一起打那个人。符某甲和鲁龙伟没有下车。我们三个打完就上车了。符某甲开着车就回他们住的地方了。

5、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①证实:符某甲出生于1989年1月9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②证实刘某某出生于1991年4月7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前科。

③证实李某某出生于1985年12月19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④证实符某乙出生于1989年1月9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2006年9月1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3)抓获经过。

证实在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2013年8月5日13时许在伊川县半坡乡老君堂村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五中队抓获。(4)李双建撤诉申请书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以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采信。

(三)寻衅滋事1、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与汝州人姚计卫因开采铝矿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约定说事,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持钢管、砍刀将姚计卫打伤,并将和姚计卫一块来说事的其他人员打跑。经法医鉴定,姚计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鉴定意见经伊川县公安局鉴定,姚计卫左膝前一长3.0cm的皮肤创口;右侧第10肋骨骨折,骨折断端未见明显移位;左侧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挫伤。轻微伤。

(2)证人证言①证人白景峰证言…过了有十几分钟来了一辆豫C的五菱面包车还有一辆黑色普桑把我们开的两辆车堵在中间,当时从两辆车上下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认识我,他对我说一会儿打架,你往一边去去。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白色本田车,这时黑色普桑车走了一会儿又来了,过去了四五个人在黑色普桑车上拿了几把刀和钢管,然后有个人叫姚计卫过去说事,姚计卫就过去,刚走到他们身边就被其中一个人用钢管打在了姚计卫的腿上,又有三四个人上去一起打姚计卫。这时过来几个人打我们,我们就赶紧跑了。我们其他几个人也被他们追散了,我跑到一个坡上,过了一会马要峰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在大路边会合。等派出所来了后,我们与派出所的人一起到铝石坑处去开车,我在路边等着,他们来后我们就坐车回家了。…我听马要峰说姚计卫左腿膝盖被砍伤,右腰肋骨骨折两根,身上还有多处瘀伤。

②证人马要峰证言…2013年6月21日下午16点左右,姚计卫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在老君堂征的地被别人挖了,让我跟他一起去现场看看。我与姚计卫和几个合伙人白峰、马杰、松伟、马峰我们一起到老君堂村西南坡时是18点左右,我们到时对方的人正在挖铝石。…然后对方人就给他老板打电话让人都过来,过了有十几分钟来了两辆车,一辆是豫C的黑色普桑车和一辆豫D后面数字是667白色本田车,下来了十几个人有四五个汝州的姚计卫认识,然后有个人叫姚计卫过去说事,姚计卫就过去,刚走到他们身边就被其中一个人用钢管打在姚计卫的腿上,姚计卫被打倒在地上,又有三四个人上去一起打姚计卫。这时我就过去说,我们是来说事的不是来跟你们打架的,这时过来两个人来打我,我就赶紧跑了。我们其他几个人也被他们追散了,过后那几个人回去又把姚计卫打了一顿,把姚计卫身上的四份征地协议抢走了。…前面是一尺长的刀,后面是一米左右长的钢管在一起对接着…左腿膝盖被砍伤,右腰肋骨骨折两根,身上还有多处瘀伤。

(3)被害人姚计卫陈述…我们的股东对我说,咱们的协议你拿着,去和他们说说,我说“好”。于是我拿着股东们的征地协议来到李晓峰们站的地方,李晓峰对我说,你叫这么多人来干什么,准备生气,我说“不是”来的都是我们铝矿的股东,是来和你们说事,不是生气。我和李晓峰正说着话,李晓峰带来的三、四个人便去黑色普桑车后备箱取刀了,他们从后备箱取出1.5米左右的钢管,然后把刀接在钢管上,朝我围了过来,其中一个陌生男子朝我左腿上便打了一钢管,一下将我打到在地,然后三、四个人围着我便用刀砍,我们股东见情况不对,急忙问怎么了,不料有两个陌生男子拿着刀朝我们的股东追了过去,我们的股东都被追跑了。我被打的昏昏迷迷时,李晓峰说:协议在那,我说“在我裤子口袋”,李晓峰将我裤子口袋的四份协议拿走了。…他们都是穿着短裤,上身没穿衣服,脚上穿运动鞋。

(4)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他们双方发生打架的时候,天黑看不清,我距离现场有一定距离,但我看见双方发生了打架,人比较多。后来到了老君堂村鲁沟村交界的这个矿坑的生活区,在生活区听别人说,打住了一个汝州的人,叫姚计卫,听说他们报警了,并且还准备往医院送,我才知道被打的人叫姚计卫。

②被告人符某甲供述…大概是今年6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我们正在吃晚饭,听见对讲机有人在说我们的铝石坑上去了十几个,拦着不让干活,这时候我老表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上去,我和李某某、刘某某就开着车直接到老君堂的铝矿坑上。到矿上后,我发现杨某某、李晓峰也在场,杨某某叫我和耗子(刘某某)李鹏四个人就下到了矿坑内,…杨某某说别急,然后他喊对方的人说事,对方来了一个穿白上衣的男青年,他两个人说不下,杨某某对我们说先拿刀吓一吓他们。我和刘某某、李某某从我们的车上一人拿一把刀,不知道他们两个谁给杨某某也递了一把刀。…我拿的是一把砍刀,有60-70厘米长,他们三个人拿的是用钢管接的长刀,长度有180厘米左右,刀头就是和我用的砍刀一样,刀身是钢管,刀头和钢管会接,用的时候接起来。…我们四个人拿着刀吓对方穿白上衣的男子,结果不管用,杨某某就叫我们打这个人,杨某某先动手把这个人踢倒了,我们三个人拿刀照这个人身上打,我们不是真打,都是用刀背照他身上打,目的是把对方的人吓住,不让对方的人弄事。结果对方的人还往我们这边来,李某某就拿着刀向对方的人跑过了,我一看也朝对方跑了过去,刘某某也跟着跑了过去,对方见我们三个人拿着刀过去了,就都跑了,我们三个人追了他们有百十米左右,对方的人都跑散了,我们就回去了。这时候我见被我们打的穿白上衣的男的在地上坐着,杨某某、李晓峰、鲁龙伟在被打的人旁边站着。我看见李晓峰把那个男的扶了起来,他们不知道在说什么。

③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有一天吃过晚饭后,我和李某某准备开车去放哨,任坑长接矿上的人电话说矿上有人拦着不让干活,让我们上去,我和杨某某、符某甲、李某某就开着车直接到老君堂的矿上,到矿上后,我们四个人就下到了矿坑内,我见对方有二十多个年轻人在坑内,我不认识,这时候对方问杨某某这是谁的坑,杨某某说我的坑,对方让停了,杨某某问为什么,他们说了几句话我们就都上到了坑上,这时候我见李晓峰也到矿坑上,李晓峰和对方的人说事,李晓峰说那协议去年五月份就过期了,对方的人和李晓峰吵架,后来人家的人都过来,不知是谁说都站着干啥来,我们见对方的人往我们这边来,我们四个人就拿着我们来时带的棍子朝对方的人走,不知是怎么回事,我们就打了起来。对方人见我们就跑,我和李某某去追他们,杨某某和符某甲在后面,对方的人都跑了。我们回来见一个男的在地上坐着,李晓峰、杨某某、符某甲在那站着,对方的人跑后没回来,我和李某某走了,符某甲、杨某某、李晓峰没走,后来看到警车去那里了,受伤的那人被拉医院了。

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杨某某带着我、刘某某、符某甲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到现场处理这事,对方有一个人问这是谁的矿,杨某某说这是我的矿,对方说这条路是他们修的,让我们不要过,如果过需要掏钱,在那说了一会,李晓锋和鲁龙伟也赶过来,他们几个老板和对方的人在说事,中间说了有几个小时,说不通。这时候杨某某过来跟符某甲说回去拿家伙(指打架所用的凶器),符某甲开车去矿上拿了四把刀(其中三把是后面接了一根钢管长度有1米6左右,就一把没有接钢管长度有1米左右)。等他返回来他们还没有协商好,杨某某对我们说,看情况不对,你们看我眼色准备弄事。我们双方相互对峙,我们将姚计卫叫到中间,没有协商成,杨某某说拿家伙弄事,我们四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从车上每人拿了一把刀,他们三人在打姚计卫,我看和姚计卫一块的人准备围过来,我拿刀将这群人冲散了。等我返回来,见姚计卫在地上坐着,腿上有血,我来到他身旁用手朝他脸上扇了几下,这时候李晓锋过来和姚计卫说话,我们又在那呆了一会,见没有事,我和符某甲、刘某某一起开车走了,李晓锋、鲁龙伟和杨某某他们三人在现场。…我看见他们三人围住姚计卫以后,我去将姚计卫那群人冲散,拐回来姚计卫已经受伤了,具体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后来听符某甲说是他用刀将姚计卫的腿砍流血了。

(5)报案材料2、2013年7月的一天,因被告人杨某某开矿的合伙人与汝州人李帅军发生矛盾,杨某某指使符某甲等人,如果再见到李帅军就殴打。2013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外出,途中遇见李帅军等人,该四人将李帅军拦住,对其实施了殴打,后杨某某闻讯赶到现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方才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帅军陈述…2013年7月10日中午12点多在半坡乡老君堂村香江集团附近被人打了,当天上午李晓锋给我打电话问我他的铝矿边有块地是鲁沟村鲁海金的,让我问问鲁海金的地买不买,…我就带着鲁海金往李晓峰的铝矿去,走到老君堂村路边香江集团矿房,李晓峰坐上车后,刚走了十几米,有几个年轻人开着面包车,把我的车拦住,让我下车,其中一个年轻人问我“你想想喝醉后说了点啥”,我还没说话,一边一个年轻人用钢管打到我的左边耳朵下边,把我打倒地上,他们几个人开始照我身上乱踢,打了一会,又说“你和郭哥喝酒后,还想打郭哥哩”,我说没有的事,另一个人又照身上踢了一脚,还有一个从车上取了有三把半米长的砍刀,说砍死你哩,用刀吓我。这时还有个叫曾的上去拦住,曾说把我送医院,他们不让送,还说等他哥来后再走。又过了一会儿他们铝矿上的杨某某来了,打我的几个就散开了,曾就开车把我拉汝州医院。…其他不认识,其中有一个叫欢欢。

(2)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知道,但当时我不在场,因为我认识李帅军好多年了,他被打以后给我打电话说,今天咱矿上的几个小兄弟打了我一顿,我还说严重不严重,他说没事,在医院输几天液就没事。后来我拿着东西还去看了看他。

②被告人符某甲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天中午吃完饭后,我和刘某某、李某某、杨振东开着我们矿上的白色面包车(车号268)去洗澡,走到半路看到有一辆皮卡车朝我们矿上去,杨振东对我说,这不是杨某某交待我们再见修理的这个人。…修理就是打他的意思,我不知道为什么杨某某要打他,这个人以前去过我们铝石坑,我们都认识他。他叫帅军。…我听后,又调头看了一下就是帅军,我开车在一个丁字路口处堵着那车,然后我们四个人都下车,我们往帅军车跟前去,帅军看见下车了,李晓峰在他车上坐着也下来,我们四个人到帅军面前对他拳打脚踢,我打了帅军两拳,李晓峰把我叫一边了,问我为什么打他,我说不知道,还说这是杨某某交待办的。那三个人打了帅军一会就不打了。这时候杨某某来了,我们就走了,他们在说什么事情我们不知道。

③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在老君堂矿上还有一次,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那是一天中午吃完饭,我和符某甲、李某某、杨振东开着我们矿上的白色面包车(车号268)去洗澡来。走到半路看到有一辆皮卡车朝我们矿上去,符某甲就开车在一个丁字路口处堵着那车,具体因为什么事情堵的车我不清楚,符某甲下车敲对方的车玻璃,对方人准备下车,符某甲把对方从车上拉了下来,和对方一个人吵了起来。我们三个也下车,对方的车里也是两三个人,不知道是因为什么,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双方就停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符某甲先和对方吵架,然后就打了起来,我们当时没有拿什么东西,对方的人也没有受伤,当时对方的车上有我们矿上的李晓峰,李晓峰知道对方是那里人。

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我和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在一起吃饭,郭老板对着杨某某说汝州人李帅军在喝酒时咋唬(意思是恐吓)过他,让杨某某见到他以后也咋唬咋唬他,不能让他太猖狂。我们都在旁边听见郭老板说的话,杨某某也没有再向我们说,但我们都清楚,也不用他再说。就在那天中午,符某甲开车和我、刘某某去鲁沟矿上接杨振东,在返回大郭沟矿上的时候,走到鲁沟矿生活区,刚好遇见李帅军开皮卡车往鲁沟矿上去,我们就过去将他的车逼停,他从车上下来,我们从车上拿着钢管来到他的身旁,…不是提前带的,钢管和刀是在鲁沟矿生活区放着,鲁沟矿不再干,去大郭沟矿上干,去接杨振东的时候顺便将这些东西放到车上了。…但我们都没有用钢管打他,我们四人都是对李帅军拳打脚踢,打了有两分钟左右,在这期间我和刘某某用自己穿的拖鞋扇了李帅军的脸几下。打完以后,符某甲还从车上拿了两把刀吓唬李帅军,但没有用刀砍。

3、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达到在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非法开采铝石矿的目的,防止执法部门查处,安排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在大郭沟村出入村的三个路口设置岗哨,只要晚上施工,就将车辆横停放在路中间,将该村出入路口堵住,影响了该村群众的正常通行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和不便,从而影响了当地的治安状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①证人李钢建证言…这群人经常用车堵住我们村进出的路口,给我们村村民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这群人在我们村南坡上挖铝矿,因为他们是非法采挖,为了防止上级执法部门来查,把我们村进出的三路口都用车堵住了,我们村的车进出他们也进行检查,如果他们不乐意,他们就不让过。我们村一个叫李社轻村民,晚上开车回家,当时从我们村的东边进村,他们用车堵住村口不让过,又绕到村西口,这群人还有一辆车堵住西口,他们在车上开着门,李社轻让他们把车门关住让人过去,他们也不关车门,就说他们,这群人下车还要打人。还有我们村李社伟媳妇,大概有二十多岁,下午去地干活,要经过我们村的西路口出去,他们这群人在堵路车调戏人家,人家不理他们,他们这群人就骂人家,吓的人家不敢去干活了。

②证人李文法证言…他们矿上的人不但不停止采矿,而且还开了几辆比较破的车,将我们村的几条主要的路口堵住,他们停车的时候专门找路比较窄的地方停车,堵住路,我们村的车路过的时候,还不想让我们过,比较横,我们村的人还得和他们说好话才能过,有一次我从路上过,看见一个四轮的大摩托车停在路上,我说让他们停到路边,不能影响别人过车,当时摩托车上两个人,他们说话比较冲,说车坏了,和他们说好多好话才让过。

③证人杜素娥证言…他们经常有几辆车在我们村路口停着,行人走着会过,小车也大概能通过,大车过不去。他们有四辆车,两辆白色面包车,一辆红色面包车,还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车,他们车就一辆有牌子,其它没有牌子,我们村的人见他们没有牌子的车,都吓死了。

④证人李康玉证言…那铝矿上的小伙子们开着车堵我们村的路,主要是怕上边(政府的人)来检查他们,他们挖铝石是不合法的。他们堵我们村中路,给我们村人的通行带来的很大不方便,我们村的人过路不好过。

⑤证人薛小娃证言…我在一天晚上从鲁沟回来,见有一辆黑色普桑车在我们村北边进村的路上停着,停的靠中间,只会过摩托车,大车都过不去,车一边门开着,车上坐着年轻人。

⑥证人李进月证言…我知道,我白天不经常外出,晚上去山上逮蝎子时,见我们村的东边路上横停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堵着路,就是南坡矿上护矿的那些赤着上身的年轻男子。

⑦证人李龙伟证言…有影响,用我们村地的人,不知道在那里找了一群人,整天把着我们进出村的路口,特别是一到晚上,他们这群人用车把进出的路口都给堵上,把车横在路上,我们村的车进入,他们还不想让进出。…我们村有三个路口,西边一个,北边两个,我见的是有两个路口,一个西边,北边一个,是用两辆轿车堵的,一辆是捷达车,另一辆是桑塔纳车,听说另外一个路口也叫人堵了,具体什么车我不清楚,因为我出村不从那里走。

⑧证人李康现证言…这群人非常凶,他们在山上挖铝石坑,我们村的路就不让走了,把我们村进口的路口都把把住了,让他们动,他们还不动,说话非常气人,不知道哪里来了这群人,象以前的黑社会,村里的人都非常反感,但都不敢说,非常害怕他们。

⑨证人杜成官证言…就是用面包车、捷达车在路上停着,一个车上有四、五个人看着,同时配有对讲机,如果上面来检查,他们就打电话。

⑩证人李建更证言…是2013年8月2日晚3时许,我和本村李红杰开车回村,当是到村西边口时,有一辆灰色轿车横在路上我们过不去,我们叫了半天都不应,后来叫应了,他们还不让过,还说车坏了,没有办法,我们绕到北边口路,又有一辆黑色轿车挡着,也是叫了好长时间,他们不答应,我们去推他们,他们还不愿意,弄了半天才把车动了一下。

证人李巧粉证言…我不知道是不是挖铝矿的人,是有人调戏我,是在我们村西口路边放着一辆车的人。…一会是白色的面包车,一会是红色面包车,一会是黑色桑塔纳轿车,这几辆车通常是中午、晚上在那里放着。…一天中午,我从家里出来,去我们村北边的地里干活,当我走到村西边路口的时候,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上有人叫我,说嫂子、嫂子你往那里的,他们叫了有二三声,当时中午村边没有人,我非常害怕,也不敢看他们,我就赶紧走了,他们叫了我几声看我没有理他们,车里的人还说怎么这么没有礼貌呢,当时我很怕,就赶快走了。

(2)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符某甲供述…在老君堂和鲁沟村交界处的时候,安排我们放哨人在半坡三岔口、还有往鲁沟去的路口,我们人坐在车上看着,发现单子上的车上山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说、或者给干活的坑长打电话。在大郭沟村的时候,我们在三个路口放哨,一个是在我们住的生活区北边的路口,一个是在大郭沟村往我们铝石坑去的一个路口,还有一个是从半坡往大郭沟村去的路。我们在这三个路口放哨,都是给杨某某打电话,有时也用对讲机联系的,对讲机是矿上给我们配的。…有三辆放哨车,还有对讲机,对讲机上有编号,另处还有一些橡胶棍,还有电警棒。还有一些一米多长木棍。还有钢管、砍刀,但这些东西后来都没有了,不知道弄那里了。…三个路口,一个是在我们生活区的地方,大郭沟村两个路口。…有三组,具体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和符某乙去过两次。我在我们生活区的路口放哨。

②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们放哨人有一张纸,上边是一些车牌号码,这些车是会检查矿的单位的车号,安排我们在三岔口那看着,发现单子上的车上山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说,有时也用对讲机联系的,对讲机是矿上给我们配的。…有三辆放哨车,还有对讲机,对讲机上有编号,另处还有十个橡胶棍,两根电警棒。另外还有一些一米多长木棍。…有三组,我和李某某在北路口放哨有七八天,另外二组是杨振东和符某乙、还有一组是尚艳兵和黄晓光,具体跟谁到那个路口放哨也不是很固定,随机性大。是黄晓光和尚艳兵在放哨,他们用的是黑色捷达轿车,他们两个人的车比较固定。我平时都是红色面包和白色面包车不定。

③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们分成三个组,三辆车,一辆黑色的轿车,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一辆红色的面包车,总共设置了三个哨点,一个是在半坡乡三岔路口,一个是在大郭沟村的村口,另一个是在老君堂新村南边的一个路口。我们三个哨点的人都不固定,轮换着去,我和志刚经常在一组。…我们堵过,就是将车横到路上,不让别的车过,我们一般白天不堵,就晚上堵路。

④被告人符某乙供述…一般是在半坡乡往山上去的三岔口哪里,那地方有两个路口我都去过…一辆带大众标志的灰色轿车,车上还放有一部对讲机。…我不知道,具体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和杨振东、黄蛋去过两次。都是在三叉口的地方。…是用车把工人送到山上干活,我们就开始去放哨,吃饭的时候,我们把工人接下来,我们就也下班。

(3)辨认笔录黄晓光、杨振东、符某乙、尚艳兵在伊川县半坡乡对在半坡乡放哨的路口、矿坑、及居住的地方进行辨认和拍现场照片。

4、2013年7月29日晚,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半坡矿管站联合国土资源警察大队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联合执法,当到达半坡镇大郭沟村南坡杨某某等人开采的铝石矿工地执法时,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组织成员鲁龙伟(另案处理)、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等人,对执法活动进行阻挠,并对配合执法的香江万基公司的职工黄瑶、支文义进行殴打,造成黄瑶受伤。经法医鉴定,黄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鉴定意见证实:黄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证人证言①证人杨建红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对半坡乡进行联合巡查时,发现有机械正在施工,我们联合检查人员对其正在进行非法施工的挖掘机主板进行拆除,我们当时都穿着执法衣服,当时他们现场七、八个人对我们正常执法进行了阻挠,我们还是强行进行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又来了十几个人,后来的这批人手拿着橡皮棒,他们首先对我们执法人员进行阻挠,然后把我们正在拆除主板的执法人员从挖掘机上拉了下来,接下来这群人就开始围着拆除主板的人员进行殴打。并证实该矿有杨某某负责。

②证人支文义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23时许,半坡矿管站的杨建红站长打电话叫我们去配合他们进行执法巡查,我们单位去了两个人,另外一个叫黄瑶,当时公安上还有两个人,我们一共五个人,刚开始我们去老君堂矿区没有情况,当巡查到大郭沟南坡矿区的时候,发现有两台挖掘机正在进行非法盗采我们公司的铝矿石,杨站长就去对他们进行了制止,对其出示了执法证,当时在盗采的人员有五六个人,杨站长叫我和黄瑶去拆除挖掘机的主板,这些人不让拆除,公安上的两个人去拆,这时候又来了八、九个人,他们一共来了三台车,两个面包车,两个都是白色面包车,另外一辆是黑色轿车。首先下来两个人拿着橡胶棒二话没说,就开始打我,黄瑶把他们拉开了,这两个就开始追着打黄瑶,这时候我跑了,有三个人追着打我,另外有六个人追着打黄瑶,他们几个打着还说,你们下次敢再来,把你们的腿打断,还说打的就是你们香江的人。这时候他们领头一个叫杨某某的人还说,谁叫你们举报我们,他们打黄瑶一会儿,黄瑶就钻到他们车里面了,后来了又来了一个负责人叫他们不要打了。并叫杨某某把我的工友黄瑶送到了半坡卫生院。

③证人何豪磊证言…当我们联合检查组人员巡查到大郭沟南坡的时候,发现有机械正在施工,我们联合检查人员就到了现场,对其正在进行非法施工的挖掘机主板进行拆除,当时他们现场七、八个人对我们正常执法进行了阻挠,不让我们拆除,我们还是强行进行拆除,刚开始在拆除的时候,是香江的两名护矿人员在拆,但拆了一会没有拆下来,这时我同事张迅洋开始拆挖掘机的主板,我用手电照着,在我俩拆的过程中又过来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的男子,不让我们拆说老板来了以后再拆,我们也没有理他,继续进行拆除,这个男子开始给他老板打电话,不停打电话,这中间过了有十分钟,开过来三辆车,两辆白色的面包车,一辆黑色的捷达车,黑色捷达车在前面,后面跟着两辆面包车,先从黑色捷达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杨某某,他到我们旁边以后,他和杨站长在说话。

④证人张迅洋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我和何豪磊一块和半坡矿管站的杨建红站长到半坡乡进行巡逻检查,还有两名护矿人员,大概是23时许当我们联合检查组人员巡查到大郭沟南坡的时候,发现有机械正在施工,我们联合检查人员就到了现场,对其正在进行非法施工的挖掘机主板进行拆除,当时他们现场七、八个人对我们正常执法进行了阻挠,不让我们拆除,我们还是强行进行拆除,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的男子阻止我们不让拆,说老板来了以后再拆,我们也没有理他,继续进行拆除,这个男子开始给他老板打电话,不停打电话,过了有一会儿,来了十几个人,都是光着背,每个人腰里别着橡皮棒,其中一个人窜到挖掘机上面阻止我不让拆主板,这时候这群人围着香江护矿的两名人员开始打,这些人都是拿着橡皮棒朝那两个人身上乱打。这些人都听杨某某的。

⑤证人李刚子证言…2013年7月29日,我们公司的护矿人员协助,半坡矿管站,国土资源警察大队的人员,对半坡我们的所属的采矿区进行巡逻检查,结果被一个叫杨某某的人领着一群人把我们矿上护矿队的人员打了,第二天有两名男青年到我们住处说事。这两个我没有见过面,都是三十多岁的样子,其中一个说他是打我们人的矿上的会计,另一个说他是司机,说是来跑事的,我们问他的老板是谁,他们只说老板是洛阳的。没有具体说是谁。…我知道杨某某是挖铝石的现场总负责,具体谁是负责人我不知道。

(3)被害人黄瑶陈述…2013年7月29日晚23时许,半坡矿管站的杨建红站长打电话叫我们去配合他们进行执法巡查,我们单位去了两个人,另外一个叫支文义,当时公安上还有两个人,我们一共五个人,刚开始我们去老君堂矿区没有情况,当巡查到大郭沟南坡矿区的时候,发现有两台挖掘机正在进行非法盗采我们公司的铝矿石,杨站长就去对他们进行了制止,并出示了执法证,当时在盗采的人员有五六个人,杨站长叫我和支文义去拆除挖掘机的主板,这些人不让拆除,公安上的两个人去拆,这时候又来了七八个人,他们一共来了三台车,两个面包车,两个都是白色长安面包车,另外一辆是黑色捷达轿车。首先有两个人拿着橡胶棒二话没说,就开始打支文义,我就把他们拉开了,这两个就开始就开始追着我,我就开始跑着躲,另外几个人也开始追着打我,我身上挨了有七、八处橡胶棒,另处还挨了几脚,他们这些人在打我的过程中还说打的就是你们香江的人,这时候他们领头一个叫杨某某的人还说,谁叫你们举报我们,他们打我了一会儿,就被杨站长和另外两个公安上的人制止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躲在车上没有下来。过了一会儿杨某某和他手下的一块把我送到了半坡卫生院。我就开了点药就走了,到了第二天我还是全身疼,我就到伊川县中医院住院了。

刚开始这群人先打我们,过了一会儿,杨某某从车上下来叫他们停下了。

就认识杨某某,他是这群人的头,他说话这些人都听。(4)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不承认叫人打过香江万基公司的职工。

②被告人符某甲供述…还有是在大郭沟铝矿坑的时候,还是今年7月份的时间,一天晚上23时许,我当时在老君堂村玩,杨某某叫我赶快到矿上,说矿上有事,我听后就一个人开着车到了矿上,我到矿上的时候,发现我们矿上的人都去了,有杨某某、杨振东、李某某、尚艳兵、黄晓光、刘某某、符某乙,另外我们矿上还有好多人,具体是谁我不太注意,这时候我看见两个穿迷彩服,我上去就推了他们中间年青人一下,说你怎么经常到我们矿上找事,接着杨某某把我叫过去了,杨某某说今天晚上别打,这时候我看见杨站长、他是半坡矿管站的,另外还有两个穿警服,我一看就不动。具体谁打的当时太乱记不清。

③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零时左右,当时我们都睡觉了,不知道是谁叫我们都起来,我们起来后,鲁龙伟开着白色面包车,杨某某叫我们上车,说有人上矿上挡着不让干,叫我们到那里吓一吓他们,把他们弄走行了,当时去的杨振东、李某某、尚艳兵、杨某某、鲁龙伟我们五个人一块去的,杨某某在车上给符某甲打电话,让他也去,我们刚到现场,符某甲也开着白色面包车到了,当时我矿上还有符某乙、黄晓光,但黄晓光当天晚上好像不在现场,我们到那里以后,我先下车了,我看见一穿着警服的人在挖掘机上拆主板,另外一个穿迷彩服人在照着电灯,我就跑到了挖掘机上吆喝着不让他们拆,这时候我看见我们的车上的人都下来,他们正在拿着橡皮棍正在追打一个穿迷彩服年青人,在挖掘机上穿警服的人下来了,我也下来了,这时候被打的男青年已经跑到车上,当时有4、5个人参与打了,都是用橡胶棍打的。杨某某开始和他们说事,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是杨站长带队来执法的,我们僵持一会,那个杨站长就把杨某某拉到一边说了说,过了一会执法人他们把线路板拆走了,他们走了后,我们就也回住处了。

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第四次打架的时间是在7月底,一天晚上12点多,我们都已经睡了,这时候杨某某喊我们说,有人在大郭沟矿上拆我们挖机的线路板,将我们都喊了起来,当时我们去了三辆车,我和杨某某、刘某某、鲁龙伟坐着一辆白色面包车,杨振东、尚艳兵、开一辆黑色的轿车,最后是符某甲开一辆白色面包车,我们去的时候符某乙他就在矿上,在车上杨某某说国土资源局的人和香江护矿队的人来矿上执法,准备拆挖机的线路板,我们去了以后不准动手打人,可以和他们吵闹,主要是阻挡他们拆线路板,我们先到,下来车以后,刘某某先上到挖机上不让车上的那两个人拆线路板,杨某某和国土局的人说事,国土局的那个人亮了一下证件,后来听他们说好像非得拆线路板,我当时在旁边阻拦他们拆线路板,这时候符某甲最后开车来,手里拿着橡胶棒过来就开始追着打香江护矿队的其中一个人,当时比较乱,就符某甲拿橡胶棒打了护矿的人,我和杨某某、尚艳兵、杨振东、刘某某、符某乙只是推搡、阻拦国土局的人,那个人身上没有明显的伤。其中有两个穿制服的人在阻止我们的人打香江的人,将其中一个打到我们的面包车里,另一个香江护矿的人跑到了别的地方,过了一会不再打了,我们都站在旁边,香江护矿的两个人也过来了,我们看着国土局的人将挖机的线路板拆掉拿走了。

⑤被告人符某乙供述…在大郭沟村的铝矿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一天晚上23时许,我在油罐处睡觉,中间起来上厕所听到上边(铝石坑边)有人,钩机也停了,我就上去看咋回事,看见一群人,有人正在拆挖掘机的主板,一个穿着迷彩服,一个穿着警服,我问站着我不认识的人干什么,他们叫我去一边,这时候杨某某来了,他叫我把挖掘机主机板门关住,当时在场有杨某某、杨振东、其他人我没有看清,我们矿上还有好多人,具体是谁我不太注意,我把挖掘机主板门盖上,然后我就去坡上,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在坡上我听见有吵的声音。

辨认笔录①支文义辨认笔录支文义辨认出刘某某、李某某、符某甲、符某乙。

②黄瑶辨认笔录黄瑶辨认出打自己的人有刘某某、李某某、⑩符某甲。

(6)书证①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报案材料②国土资源警察大队工作说明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以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反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不能成立。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五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栋梁及其辩护人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占地数量不是17.94亩,而是7.30亩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对被告人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符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被告人符某甲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被告人符某乙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少锋

审判员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贾曾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岳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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