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干部,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5月间,范某乙(已判决)因二个孩子无出生证明无法上户口一事找被告人范某甲帮忙,后范某甲联系“老吴”(身份待查)帮忙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并约定伪造价格为每本人民币13500元。后范某甲将范某乙的身份信息和人民币27000元邮寄给“老吴”。过了半个月左右,“老吴”寄来编号为M340161911、M340161912的二本《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28日,范某乙持该二本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到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申报户口时,被户籍民警当场查扣。
2012年8、9月间,被告人范某甲再次采用上述方法帮助严某甲(已判决)以每本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老吴”处伪造编号为M340161916、M340161917的《出生医学证明》二本。2014年1月6日,严某甲持该二本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到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户口申报时,被户籍民警当场查扣。
经大田县卫生局鉴定,编号为M340161911、M340161912、M340161916、M340161917的四本《出生医学证明》的证件载体均为真。经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核实,该四本《出生医学证明》均不是该县高岭乡卫生院出具的,证书上的信息系伪造的。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5年12月1日,大田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范某甲提供的线索,成功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范明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甲、严某乙、范某乙、黄某某证言,大田县卫生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商请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函》及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高岭乡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花名册》、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的回复函、刑事判决书、关于范某甲提供线索抓获网上逃犯范明月的说明,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协助他人伪造4本《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聿僚
人民陪审员罗上武
人民陪审员林生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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