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涛,曾用名孟祥东,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郯城县。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坊镇人社所所长,2015年3月至今任重坊镇房建办主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敏良,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涛及其辩护人徐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孟凡涛在担任郯城县重坊镇人社所所长,负责该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待遇资格领取人员死亡名单等材料的初审、上报不认真、不及时、不全面;在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过程中走过场,事前未对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进行整理,事后未对认证情况进行公示;致使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未予以及时停发、追回,造成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损失47031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孟凡涛并提供被告人孟凡涛的原供述,证人苏某、李某、颜某1等人证言,个人简历、审计报告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凡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为是犯罪;2、起诉书指控的资金已经全部追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孟凡涛在担任郯城县重坊镇人社所所长,负责该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组织、督促辖区内各村协理员及时全面上报、公示待遇资格领取人员死亡名单;在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过程中走过场,事前未对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进行整理,事后未对认证情况进行公示。因此,致使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未予以及时停发、追回,造成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损失人民币470315元。归案后,损失养老金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养老金发放过程中,注销死亡待遇领取人员这项工作,临政办字[2012]3号文有明确规定。注销死亡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发放资格,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是乡镇上报死亡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另一方面是我们县农保部门负责比对相关数据,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这两项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是在这两项工作中,我没有尽到我应尽的责任,首先在乡镇上报工作中,我没有对乡镇上报工作做过工作安排,也没有对乡镇上报情况给予必要的监督和考核。其次在比对死亡数据这块工作上,我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意识到这项工作,也就没有安排,同时在调取死亡数据之后,我也没有重视这项工作,只是安排工作人员去做,也没有询问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县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注销这块工作上我存在严重的失职。郯城县是在2013年10月份开始用掌静脉实施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的。在认证之前郯城县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我们社保中心组织了农保科以及乡镇人社所的工作人员开会、学习,明确要求每一年都要进行资格认证,不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原则上就立即暂停待遇发放。关于这一项工作,我们社保中心主要是安排各个乡镇人社所负责具体实施。认证结束之后,各个乡镇人社所需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县社保中心农保科,由农保科对这块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对未参与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立即暂停发放待遇,等查明情况后,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再补发养老金;对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就取消待遇领取资格了,对于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多发的养老金责令乡镇人社所追回,对无法追回的由县人社部门出面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由于我们在认证结束后,没有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比对工作,以至于认证中发现了可能存在大量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的问题,也还是没有解决,也没有避免国家养老资金的损失。郯城县养老金的流失主要集中在死亡注销这块工作上。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养老金的发放流程,首先每月各个乡镇人社所都要向县农保处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变更材料。同时乡镇还要上报一份,通过他们核算出的本乡镇养老金发放总金额。然后县农保处对各个乡镇上报的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核算出本乡镇养老金发放总金额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我们农保处主要审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材料。对于各个乡镇上报的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不再进行审核。然后我们农保处将审核的结果反馈给各个乡镇人社所。第三步是养老金的申请拨付。根据我们审核的结果对各个乡镇上报的养老金发放总金额数进行必要的修改,最后核算出全县养老金发放总金额数,并制作养老保险金拨款申请单。经过我签字和盖章,苏某签字最后再由刘怀东盖章,然后上报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批之后,将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县社保中心的基金账户。第四步,养老金通过银行发放。解洪宇向县信用社报送每个乡镇应发放的资金总额的拨款单,程某向县信用社报送每个乡镇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县信用社向各个乡镇信用社根据拨款单拨付相应的资金和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名单,然后我们农保处再安排乡镇人社所向其乡镇所在地信用社报送该乡镇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经乡镇信用社修改上月银行发放名单形成当月银行发放名单,最后乡镇信用社根据该份名单向待遇领取人员账户拨付资金。第五,银行养老金发放完之后,通过邮箱向我们农保处发送养老金发放成功、失败明细。县社保中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一种是待遇领取人员在死亡后,其近亲属或所在辖区内村居协理员将死亡情况上报至乡镇人社所,以及乡镇人社所在工作中发现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乡镇人社所制作注销名单上报至县农保处。另一种是要求县社保中心与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比对相关信息,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发现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及时注销其待遇领取资格。在2014年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前,各个乡镇人社所几乎不向我们农保处上报死亡待遇领取人员名单,不报、瞒报、漏报问题非常突出。从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后,乡镇人社所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的情况才有改观,比之前要多很多,但是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落实监督不到位等原因一些乡镇仍然存在不报、瞒报、漏报的情况。2013年年底,县社保中心为了防止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后,继续发放养老金的情况,经社保中心领导和人社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集中认证。这次集中认证由社保中心牵头,集全局之力组织各个乡镇人社所开展认证工作。通过掌静脉仪认证方式,由农保科对掌静脉仪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分析研判,对未认证人员的养老金予以停发,并对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多发的养老金予以追回。这次集中认证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动员实施,一直持续到2013年年底。2013年底全县有大量待遇领取人员未参与认证,其养老金仍然继续发放。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们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一是各乡镇上报死亡人员名单。2014年之前只有庙山镇经常报送,其他乡镇要么就根本不报,要么就报的很少。2014年国家实施丧葬补助政策以后,各乡镇开始上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申请材料,但是乡镇上报也不及时,不是每月上报。二是县殡仪馆发给县社保中心死亡火化人员名单。在乡镇上报死亡人员名单方面,社保中心领导和农保科科长对这块的工作一直是不管也不问,既没有对我的工作有什么指示,也没有对乡镇人社所上报工作提出过什么要求或者考核。没有人安排我对死亡名单进行比对,因为当时我负责全县养老金的汇总以及部分乡镇养老金发放银行对接工作,在我的工作中发现一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后,其养老金没有及时停发。重坊人社所在2014年之后通过申请国家丧葬补助途径,上报过死亡人员信息,但是也不是每月上报,上报的也不及时。2014年之前重坊应该也上报过两次死亡名单。我前段时间在电脑里看到过乡镇上报的死亡名单中,有重坊人社所上报的两次死亡名单电子版,一次也就几十个人。我负责这项工作之后到2015年1月份之前没有安排重坊人社所进行过比对工作。2015年1月份,我打电话通知重坊人社所所长孟祥东,告诉他从本月开始从QQ群里下载死亡火化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将死亡人员养老金及时予以停发,并告诉孟祥东以后每个月都要比对上个月死亡人员名单,并及时停发。重坊人社所有没有进行比对我不清楚,也没给县社保中心反馈过比对情况。但是从后来我们掌握的数据信息看,重坊镇人社所也停发了一些死亡人员的养老金,但是停发的也不彻底,有漏停的情况。
(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2月,乡镇人社所就应该向农保处按月上报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人员名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郯城县很多乡镇人社所每月就上报死亡人员名单工作,存在不上报或者上报的很少的情况,不报、瞒报、漏报问题非常突出。我记得到了2014年,国家出台了丧葬补助政策之后,乡镇人社所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的情况才有改观,比之前要多很多,但是一些乡镇仍然存在不报、瞒报、漏报的情况。我记得2013年10月开始认证的时候,全县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总数在12万多人,我印象中最后可能采集了有10万多人的信息,这样算来差不多有2万人没有参与认证。认证结束之后,认证结果未做比对,仅凭乡镇人社所上报认证结果,乡镇是否上报以及乡镇上报的结果是否全面,县社保中心和农保科都没有进行监督和考核,使集中认证工作流于形式。2014年和2015年集中认证结束之后,乡镇人社所就没有再给我拷过认证结果。
(5)证人颜某1的证言证实,重坊镇每月发放养老保险的大体流程是:首先我们重坊镇人社所都要向县农保处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变更材料。然后县农保处根据我们上报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变更名单,修改上月养老金发放名单,形成当月重坊镇养老金发放名单。县农保处对我们上报的新增待遇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每月都会给我们所关于审核的反馈意见。但是关于死亡注销这块,我记得农保处没有进行过审核,都是以我们上报的为准。从2012年11月份我到重坊镇人社所工作直到2014年1月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前,由于各村村会计(养老保险协理员)不向我们人社所上报死亡注销情况,我印象中在这段时间我们重坊镇就没有向县农保处上报过死亡注销人员名单。从2014年1月份,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后,各村死亡人员家属为了获得600元的国家丧葬补助,开始每月向重坊镇人社所上报申请丧葬补助材料(包括死亡注销人员姓名),我们根据各村上报的死亡情况再上报至县农保处,由农保处办理注销,我们人社所把注销人员名单报送重坊信用社,重坊信用社给办理销户,然后由县里向这些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在我到重坊镇人社所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前,我记得孟凡涛没有安排过各个村干部每月要上报领取养老金的死亡注销人员名单。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县人社局组织各个乡镇人社所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主要目的是防止待遇领取人员在死亡继续领取养老金的行为,对于参与认证人员的养老金予以停发。2013年那次认证工作我们重坊镇人社所用了一个半月来采集电子资料进行认证。认证结束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也就是2014年3、4月份,孟凡涛告诉我让我比对一下参与认证数据,看看重坊镇有多少人未参与认证。我就把之前重坊镇信用社给我们所的养老保险发放名单和参与认证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我记得重坊镇比对出有好几千人未参与认证。我就问孟凡涛是否把这些人员名单都报到县里。孟凡涛就说,这些人认证人员中也有未死亡的,要是报到县里都给停发了,如果有人再回来找恢复发放有点麻烦,他就安排我从这些未认证人员里挑出已经死亡了的,但是他也没安排我该怎么挑。我当时就想着把这些未认证人员按村庄分好类,让各村的村会计拿回去,进行筛查。我记得最后经各村村会计筛查,全重坊镇筛查出来这些未认证人员中有一、二百人已经死亡的。我后来把这些人员整理好,通过农保QQ群报给县农保处办理注销,然后我记得我又把这份名单给了重坊镇信用社,让信用社给这些人办理停发。没有倒查这些人员的死亡时间,更没有采取追回措施,因为孟凡涛没有安排这项工作,同时我也不是很清楚关于集中认证的相关规定。到2014年,全县开展认证工作的时候,因为我们重坊人社所没有电脑,我们就没有进行认证。
(6)证人颜某2的证言证实,我一共参与了3次资格认证。第一次是2013年底,我刚参加工作还没定岗,就被抽调到人社所帮忙进行信息采集,当时我跟着干了大约有40天后,我就到经贸办工作了。第二次是2015年4月份,人社所进行了一次资格认证。第三次就是今年正在进行的这次认证,这次我参与的也很少,到现在还没进行完。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信用社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大体流程是:每月县社保中心将居民养老保险金拨付给信用社,信用社根据往月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发放,如果收到联社会计科发来的新增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就将新开卡的人员列入发放名单中,如果收到人社所送来的死亡人员名单,就将死亡人员账户予以停发。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从我分管重坊镇人社时开始,重坊人社所的所长就是孟凡涛,一直到了2015年2月,徐某1接任人社所所长。因为发放工作大部分是需要县里给操作,人社所所长孟凡涛基本上很少向我汇报过这方面工作。我记得县人社局安排过各个乡镇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集中认证。我也专门向党委申请了这块工作的经费,要求人社所一定要做好认证工作。
(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重坊镇人社所是县人社局的一个下设业务部门,具体业务属于县人社局管理。在具体业务当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块业务主要受郯城县人社局农保处管理。
(10)证人徐某2、吴某、曹某1、周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证实,孟凡涛任人社所长期间,没有要求过我们各个村级协理员按月上报死亡的待遇领取人信息。2013年的时候,人社所组织在全镇开展了认证活动。认证完了之后,也没有听说人社所给谁停发了养老金,也没有安排核对过没有认证的人员是否死亡了。孟凡涛没有告诉我们认证结果,他更没有安排过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
(11)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担任庙山镇人社所所长之后,发现在死亡人员报送这块存在漏洞,在2012年底,就每月各村会计向我们人社所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我向庙山镇政府申请将这块工作纳入庙山镇政府对各村的考核内容里面。如果各村会计没及时、全面上报其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一旦被我们发现就给予扣分,也就相当于扣他们的工资。同时我对各村上报死亡情况也进行了严格规定,每村每月必须向庙山镇人社所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并加盖村委公章,即使当月该村没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也应该上报空白表中注明本月无死亡情况,并加盖村委公章。
(1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从我2011年到港上镇人社所工作,我就开始参与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县农保处也会对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作进行考核。从2013年以后县农保处每年都要安排一次集中认证工作。我们把认证信息都上传至县农保处了,由农保处比对相关信息,对未参与认证人员的养老金予以停发。我知道港上镇在2014年认证之后,在2015年2月份停发了1000多人。我记得2013年认证之后,2014年好像没有停发。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归昌乡人社所也有职责每月上报注销人员名单。因为村里没有向我们人社所上报死亡注销人员名单。村里没有上报,我们也无法掌握这块数据了。在2014年3月份,国家开始实施丧葬补助政策之后,村里才开始向我们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村里没有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我们有督促职责,但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们人社所督促没有到位。我记得从2013年开始,每年都是10月份左右,县人社局组织各个乡镇人社所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2013年全归昌有650人左右未参与认证。其中有一部分人的养老金没有停发。我觉得应该是县农保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进行比对,没有把未参与认证人员全部比对出来,导致有些待遇领取人员未参与认证,其养老金没有及时停发。
2、鉴定结论
(1)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报告书证实,重坊镇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死亡人员延领养老金总计人民币470605元。
(2)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证明证实,重坊镇死亡人员徐颜氏原多计算2个月120元应减除;孙桂英原计算多领养老金170元应减除。
3、书证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2011]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1]24号)证实,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宣传方案的通知(郯政发[2011]84号)、郯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证实,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协理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3)郯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职责证实,负责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经办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考评。
(4)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证实,负责会同村协理员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公示。
(5)村协理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证实,协理员协助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进行领取人员资格认定,并协助领取人及时办理领取手续;负责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公示和领取人员领取资格公示。
(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2]3号)证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对在当月死亡的待遇领取人,要在下月停发养老金。对骗取养老金行为的,除及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4、综合证据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凡涛的自然身份情况。
(3)孟凡涛个人简历证实被告人孟凡涛于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坊镇人社所所长。
(4)扣押清单、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情况说明证实,全县各乡镇延期领取养老保险金8681395元已全额追回。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孟凡涛供述证实,重坊镇人社所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按照县人社局工作部署,负责重坊镇辖区内养老保险工作征缴和发放的相关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重坊镇的养老金是通过重坊镇信用社发放的。在我印象中每个月我们重坊镇人社所向县农保处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变更名单,然后县农保处根据我们所上报的材料变更发放名单,形成当月重坊镇养老金发放名单并核算当月我们镇应该发放的总钱数。之后县农保处将重坊镇的养老金拨到重坊镇信用社,然后县农保处再给重坊信用社发一份重坊镇养老金发放名单。重坊镇信用社就按照县里发的名单向重坊镇待遇领取人员发放养老金。如果有的待遇领取人员发放的养老金有误,我们所再和重坊镇信用社沟通,更正发放错误的。重坊镇人社所主要有两种途径知道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一种是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者所在村居协管员向我们人社所上报死亡情况。另一种是县农保处通过一个群向我们农保处发过来的死亡名单,我们比对这份死亡名单中重坊镇的人,比对出哪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了。每月我们人社所把死亡人员家属或者村居上报的和我们在比对中发现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上报至县农保处,由农保处工作人员注销这些已经死亡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在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前,因为各村村委和死亡人员家属都不向我们人社所上报死亡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我们重坊镇人社所没有向县农保处上报过死亡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在国家出台丧葬补助政策之后,我们重坊人社所就开始向县农保处开始上报死亡注销待遇人员名单。我们没有正式聘任协理员,都是由各村的村会计负责向我们重坊镇人社所上报本村死亡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我记得全县刚开始实施新农保的时候,全县开会也要求过我们人社所每月必须履行上报死亡注销待遇领取人员名单的职责,但是这项工作我做的不到位。在担任重坊镇人社所长期间,我没有安排辖区内名村村委对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在村里进行公示。县农保处主任苏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也没有安排我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名单进行公示,我就没有做这块工作。2013年集中认证是由郯城县农保处牵头,各个乡镇人社所具体负责实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待遇领取人员在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这次认证由县农保处向各个乡镇人社所发了一台掌静脉仪用来认证。县人社局对这次认证专门出台一份工作通知,关于这次认证工作的安排和部署都有明确的规定。我接到上级要求进行认证的工作安排之后,我就安排重坊镇各村负责人到村里宣传发动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到各村村委集中进行认证,同时我又安排颜某1、颜某2、王金涛、马瑞祥等四个人具体实施认证工作。认证结束之后,我就把认证结果报送到县农保处了。我记得当时我拿着笔记本电脑去的,我把通过掌静脉仪采集的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还有拍的照片报送给农保处的卢某了。我记得当时开集中认证部署动员会的时候,苏某主任明确的说,对于未参与认证的人员,养老金予以停发。具体县农保处是如何根据我上报的这些数据,查出哪些人未参与认证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当时在认证结果出来之后,我就没有往这些未参与认证人员有部分可能死亡的方向想。如果当时我意识到这些人未参与认证的人员中有死亡的情况,我就得查出这些未参与认证人员中到底有多少人是因为死亡才没有参与认证,同时还要查出这些死亡人员的死亡时间,及时上报给县农保处将这些人注销。在这个问题我承认,我存在失职,我应该履行的一些职责没有履行。另外,我们把认证结果上报后,县农保处也没有再另行安排我们乡镇人社所查明为何有这么多人未参与认证,并采取相应的倒查措施。2013年集中认证的时候,我们重坊镇人社所借镇组织办的笔记本电脑用的。集中认证之后,由于组织办把存储在那台电脑上的认证数据删除了,2014的集中认证就没有比对数据了。如果没有2013年集中认证数据,就需要再重新采集一遍数据,只不过要费点事。当时全县搞集中认证的时候天气有点冷,同时我又嫌麻烦,我就没有再搞2014年的集中认证。经审计重坊镇死亡居民延领养老金的总金额是498825元,其中我任期内的,因未及时停发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养老金造成延领,也就是养老保险金损失一共是470605元,我对这个数字也没有异议,我对这份审计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也没有异议。现在重坊镇已经追回40多万元的养老金损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为是犯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孟凡涛在重坊镇任人社所所长期间,在上报、公示已死亡的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工作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损失470315元,损失重大,已达到犯罪立案标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资金已经全部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孟凡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损失已全部追回,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凡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占争
审判员孙沂峰
人民陪审员周勤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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