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路**号,住租住**市***园**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4日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在米聊中创建“****交流群”,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米聊群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员,在发现群中有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而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截止案发时,名为“****交流群”的米聊群成员达294人。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并远程勘验“生活经验交流群”聊天记录,经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宁公鉴字(2016)49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审的《米群“生活经验交流群”3382664》的取证光碟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宁公鉴字(2016)49号文件;4.视频资料:远程勘验文件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互联网建立聊天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294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