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06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个体经营者。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06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个体经营者。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1996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甲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二手或淘汰的**牌CT机以及部分球管,私自进行拼装和维修后,以河北**工贸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深泽县**电子电器服务部、石家庄**商贸中心、个人等名义出售或者出租给包括**县中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从中牟利。按照国务院《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规定,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经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张某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审计,张某某从其中34家医院收到CT机,球管购置,租赁费用合计1710050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田某某、张某乙、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郭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7日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