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7********,汉族,小学,和邦集团高磷废水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军为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爬树进入和邦集团宿舍1栋1单元2楼1号房间,不顾被害人程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程某某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亚凌
2017年10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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