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程管理,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被忠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单位法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17日、9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7月17日、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7年6月3日、8月18日、10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6月17日、9月1日、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欲以“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一个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其无“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陈某甲便在北京市朝阳区一修表店刻制了字样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一枚,后使用其2008年已刻制的“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陈某乙的人名章在北京市中国建设银行北太平庄支行开设了户名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09年,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赵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自称其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某乙的堂弟。2009年8月,赵某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以挂靠被告人陈某甲的方式承包了**建设项目。赵某某为了与施工队伍以及建筑材料租赁商签订合同,由赵某某开车搭乘陈某甲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北段路西的一刻章店内刻制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各一枚。后因赵某某使用第六工程处印章与建筑材料租赁商签订合同引发民事诉讼,导致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账户金额310万元被冻结、395万元被支付给建筑材料租赁商、248万余元被法院执行转出公司账户。
2017年3月27日,陈某甲经忠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建设银行印鉴卡片、授权委托书、聘书、银行开户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戚某某、万某某、温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天翔
检察官助理:潘春燕
2017年11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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