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3********,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大学文化,元阳县**局**大队民警。住元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聂某某任元阳县**局**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办理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时,受分管领导副局长白某某指使,将徐某某案件录入警务综合平台,把案件中查获的炸药数字由408公斤(17件)改为1.5公斤,并伪造相应的证据材料;2014年1月29日徐某某被逮捕后,元阳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9日对徐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作为案件承办人的聂某某即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徐某某放任不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元阳县**局徐某某案侦查工作卷宗复印件、元阳县检察院徐某某案批准逮捕卷宗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知他人犯罪仍徇私情,伪造证据,对涉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其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涉案人员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17年9月2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