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
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宾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比家好老年公寓”下达火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寓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公安机关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11月5日10时许,该公寓307房间失火,房间内住宿老人被害人王某某因火灾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烧死死因。
经侦查,黄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被宾县公安局文化派出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系该公寓负责人。
2015年9月29日,宾县公安局对该公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寓存在火灾隐患,遂对该公寓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黄某某未能按照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11月5日10时许,该公寓307房间失火,导致房间内住宿老人王某某(男,殁年81岁)被烧身亡。
当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过程。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源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未发现违法劣迹行为。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比家好老年公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并对该公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4、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死者近亲属已自行达成和解。
5、证人任某乙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妻子黄某某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期间,相关部门多次到公寓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公寓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证人潘某某、崔某某、任某乙的证言材料:均证实案发当天10时左右“比家好老年公寓”发生火灾的事实。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材料:供认其经营“比家好老年公寓”期间,公安机关对该公寓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通知书,其未进行整改。
2015年11月5日,公寓内307房间失火致王某某死亡。
8、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王某某符合生前烧死的死因。
9、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比家好老年公寓”307室起火点位于王某某床铺中部西侧,起火原因为烟头引燃床铺上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经营老年公寓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火灾发生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