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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余某某。
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多年前购买一支辽宁造土枪用于护秋,在公安机关收缴枪支期间没有及时上交,一直将枪支存于家中,后经举报被查获。
经鉴定该枪支为火药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足以致人伤害。
同时,检察机关提供了枪支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审理中,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涉案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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