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浦江县。
2014年11月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1月25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月9日因嫖娼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浦江县
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宫口巷7号与陈某协商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后王某某与陈某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任某、虞某、王某的证言,王某某病历资料、浦江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及病历、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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