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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夫妻矛盾,在位于镇江市乙炔气厂宿舍楼1幢302室的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东卧室内衣服、被子,导致衣被、家电、家具独立燃烧,危及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潘某、袁某、张某、顾某、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火灾接警出动处理移交单、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在家中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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