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钟某某犯放火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伍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其子杨某在生意上与李某有纠纷,遂提着事先准备好的汽油一壶,前往李某经营的位于本市伍家岗区鑫鼎汽配城C9-101-102号双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其出面解决纠纷。
 
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扬言要放火烧了该店,持续时间约3小时,后经劝说,钟某某主动将装有汽油的壶和打火机交给了公安民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人王某、杨某、孙某的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视频和照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其子杨某在生意上与李某有纠纷,遂提着事先准备好的汽油一壶,前往李某经营的位于本市伍家岗区鑫鼎汽配城C9-101-102号双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其出面解决纠纷。
 
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扬言要放火烧了该店,持续时间约3小时,后经劝说,钟某某主动将装有汽油的壶和打火机交给了公安民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材料;2.到案经过;3.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4.证人王某、杨某、孙某的证人证言;5.受案登记表;6.现场视频和照片;7.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犯放火罪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放火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