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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虚增附着物骗3300万征地补偿无罪案裁判逻辑解析

虚增附着物骗3300万征地补偿为何全判无罪?四个核心理由

征拆类刑案最偷懒也最常见的指控逻辑,就是"以差额倒推诈骗"。只要最终拿到的补偿款比初期摸底数高,就默认是虚增骗来的,直接往诈骗罪上套。至于差额是怎么来的、摸底数准不准、有没有协商空间,很少有人细抠。

今天张智勇律所来谈谈辽宁抚顺这起案子,指控涉案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不仅村民小组长被控诈骗,连负责评估的公司和经办人员也被一并追究刑责,结果两级法院齐刷刷判了全案无罪。背后的裁判尺度,不管是做征拆业务的同行,还是搞评估的朋友,都值得琢磨透。

本案一审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辽0403刑初66号,一审直接判决侯某某无罪,同时认定评估公司及相关评估人员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二审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辽04刑终333号,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一份裁定,既厘清了征地补偿中诈骗罪的认定边界,也给中介评估机构的刑事风险划出了清晰红线。
3300万诈骗指控:村民组长 + 评估公司双双被诉
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这起案子的起因,是企业生产占地引发的补偿纠纷。 2009年,抚顺当地东露天矿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占用某村第五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照流程,矿方委托了专业评估公司,对占地范围内的房产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最终的补偿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侯某某作为该村民小组组长,全程配合参与了清点、登记等相关工作。
案子案发后,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非常大,核心逻辑简单直接:侯某某在评估期间,故意虚构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把虚增后的清单提供给评估人员,直接导致127户农民户、16户工企户的补偿数额大幅虚高,合计骗取补偿款3343万余元,其中仅侯某某及其家属就多拿了近600万元。 与此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对附着物情况进行仔细核实,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边是3300多万的涉案金额,一边是"虚增附着物、多拿补偿"的直观事实,再加上评估程序确实存在不严谨之处,这套指控逻辑看起来几乎无懈可击。也正因为如此,一审无罪判决出来后,检察机关坚决提起抗诉,坚持认为应当定罪处罚。 但两级法院经过完整审理,始终坚持无罪结论,核心理由层层递进,直接击穿了原审指控的逻辑根基
两级法院一致无罪:四个核心理由击穿指控逻辑
咱们拆开两级法院的裁判逻辑,核心其实是四点,每一点都踩在征拆类诈骗案件的认定命门上。
第一,诈骗因果关系断裂:无法证明矿方因侯某某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成立,有一条不能断裂的因果链条: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任何一环都不能定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默认矿方是因为侯某某提供的虚假清单,才错误支付了高额补偿。但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露天矿是受侯某某的行为误导,对实际应付的补偿金额产生了错误认识。 说白了,征地补偿本身是多方协商、多环节确认的过程,不能简单把补偿数额偏高,直接等同于被害人因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件存疑,诈骗罪的根基自然就站不住
第二,诈骗数额计算基础不成立:初评登记表不能作为认定原始状态的依据
原审指控3343万诈骗金额,计算方式非常粗暴:用最终评估报告的补偿总额,减去最初摸底的初评登记表数额,中间的差额就全部认定为虚增的诈骗所得。 但法院明确指出,这套计算方法的基础本身就不可靠。卷宗里的初评登记表,虽然是唯一能体现初期附着物情况的书证,但它本质只是初步摸底的草稿,数据本身就不客观、不准确,既没有各方签字确认,也不能完整反映征地范围内的全部真实附着物情况。 用一份本身就不准确的初始登记作为基准,倒推出来的"虚增数额",本质上就是建立在不确定基础上的假设数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必须准确、唯一、有充分证据支撑,用模糊的差额推算定罪,完全不符合刑事证据标准。
第三,企业征地≠政府征收:抢建抢种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
这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一个定性前提,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法律常识。 法院注意到,本案并非政府主导的法定土地征收程序,没有正式的征收公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先约定过"封区封户、停建停种"的冻结规则。说白了,这是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和村集体协商开展的占地补偿,不具备法定征收自带的强制冻结法律效力,相关规则不能直接照搬政府征收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征地摸底后村民出现抢建、抢种、补种的情况确实很常见,这类行为当然有违诚信,也可能不符合补偿政策,但它的性质首先是民事交易中的博弈行为。在没有明确冻结约定、也不是政府法定征收的前提下,不能直接把新增附着物一律认定为诈骗手段。没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和事实依据,就直接用刑事罪名评价协商中的不诚信行为,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四,评估报告重大失实无实据:无法排除系双方协商后出具
针对评估公司及人员的指控,法院同样认定证据不足。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要求中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但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一种合理可能:评估公司是在矿方与村民就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才基于双方确认的结果出具了估价报告。 按照评估行业的常规执业规则,评估机构的核心工作是对已确认的评估对象做价值估算,通常不对委托方、交易双方共同提交的基础资料真实性承担实质审核义务。既然连初评表本身都不准确,也就更说不清评估报告究竟哪些内容失实、失实比例有多大,得不出"重大失实"的唯一结论。存疑有利于被告,自然不能追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然,不是所有虚增补偿都不算诈骗
说到这儿肯定有人会问,照这么说,以后征地抢建抢种都没事了?不是!
本案全案无罪,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一是这是企业自主协商的占地补偿,并非政府法定征收,没有明确的冻结规则;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完整的诈骗因果链条,也无法准确认定虚增数额。它绝不代表所有虚增补偿的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是政府依法启动的正式土地征收,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明确了冻结时点和封户规则,当事人明知故犯,在冻结之后恶意抢建、抢种、虚构附着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的,依然会按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同样,如果评估机构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明知附着物情况虚假,仍故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帮助骗取补偿,那就不再是"重大失实"的过失犯罪,而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甚至是诈骗罪的共犯。
简单说,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从来不是"补偿有没有比摸底高",而是:有没有明确的冻结规则?行为人有没有主动虚构事实的诈骗故意?被害人有没有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数额有没有准确的证据支撑?缺了任何一个,都不能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很多征拆类诈骗案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拿钱多就是有鬼"的思维定式。尤其是涉及村民、集体土地的案子,很容易把历史遗留问题、协商博弈问题、手续不规范问题,一股脑都装进刑事诈骗的筐里。
但这份判决给了我们非常清晰的司法导向: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是解决征拆纠纷的万能工具。企业协商的占地补偿,优先用民事规则解决;评估机构的责任,要限定在它的执业职责范围内。不能因为补偿数额高,就倒推有诈骗故意;也不能因为评估程序有瑕疵,就动辄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也给两类人提个醒:对普通村民和企业主来说,征拆中的博弈要有边界,政府征收公告划出的红线绝对碰不得;而对评估机构而言,留存好委托流程、各方确认的基础资料,划清自身职责边界,才是规避刑事风险的核心。 一份好的无罪判决,从来不是纵容不诚信,而是守住罪与非罪的法定底线——该打击的绝不手软,不该刑事追责的,也绝不随意扩大打击面。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4刑终333号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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